企业开工,为了帮助各位HR小伙伴们“卯”足干劲更快的进入工作状态,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2月征期您需要特别关注的两件事。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税务处理
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3年1月16日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公告2023年第2号)。公告明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截止日期从2022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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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我们公司部分员工涉及股权激励收入,在这个公告发布前已经完成算薪、发薪并且已与工资合并计税了,这样导致了个人所得税产生多扣的情况,这我该如何处理呢?
FESCO解读
您可以重新单独计算员工工资和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将多扣的个人所得税补发给相应员工,并且确保在2月征期(1月所属期)内,将股权激励收入按照股权激励单独优惠计税进行申报。
■ HR:如果我将员工股权激励收入合并工资计税并申报了,员工能否通过自行汇算清缴来将这部分多扣的个人所得税退出来?
FESCO解读
不可以。因为股权激励收入不属于综合所得收入,不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范围之内,员工是无法自行通过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将这部分税款退出来的。
过节福利税务处理
许多企业会借着节日向职工发放福利增强归属感,或是在活动中向外部人员赠送礼品等,这背后的税务处理需要企业多加关注。
■ HR:1月我们公司为所有在职员工、离退休员工、实习生统一发放外购产品作为春节福利,这部分非工会福利是否需要扣缴个税呢?
FESCO解读
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税发〔1998〕155号、国税函〔2008〕723号,这三类员工享受公司为其提供的福利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场景中这部分非工会福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有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也有员工自行承担的。
■ HR:年前我们公司在做活动的时候给公司外部人员赠送了礼品,这部分礼品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FESCO解读
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给公司外部人员赠送了礼品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场景中如果企业向不特定的对象随机赠送礼品时,可以选择汇总申报方式,无需填写受赠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即可进行申报。
■ 财务:我们公司因购买外购产品用于春节福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FESCO解读
不可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外购礼品作为春节福利发给员工,属于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 财务:我们公司给员工发放外购的礼品在企业所得税上要视同销售吗?
FESCO解读
需要。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公司给员工发放外购的礼品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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