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中通过使用“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的“一键带入”按钮,将您符合条件的2022年度扣除信息一键带入到2023年继续使用,方便您快捷填报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
确认操作
1、手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后,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一键带入”】,点击【一键带入】,系统弹出“将带入2022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弹框,点击【确定】进入“待确认扣除信息”页面。
2、若有需要修改或删除的专项附加扣除,点击【可确认】后进入修改即可。(此处修改或删除只会待确认到2023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会影响2022年度已享受的信息。)
3、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一键带入】,系统弹出“如您2023年度存在已采集的信息,将会被本次操作完全覆盖,请确认是否继续”,点击【确认】即完成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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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存在需要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以下干货指南请参考👇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选择“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或“办税页面”—“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子女教育
扣除主体
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扣除限额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100%扣除或父母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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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
扣除主体
继续教育的扣除主体以纳税人本人为主。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暂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扣除限额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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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
扣除主体
(1)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扣除限额
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且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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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金
扣除主体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限额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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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
扣除主体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
扣除限额
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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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扣除主体
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
扣除限额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具体扣除方式上,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监护人不是父母的,也可以按上述政策规定扣除。
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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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主体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扣除时间
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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