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对象和纳税对象
允许通过越南口岸、边境进出口的货物,包括从国内市场运入出口加工区和从出口加工区运到国内市场的货物,均为进出口征税对象。
以下货物,如海关手续齐全,则不属于征收进出口税的范围:情况一:过境或借道通过越南边境运输的货物;情况二:转口货物;情况三:人道主义援助的物资。
征税对象所属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为纳税对象),进出口货物时必须交纳进出口税。
越南签订或参加的关于进出口税方面的国际条约对进出口货物有其他规定的,其进出口税则按国际条约执行。
根据本法,部长理事会规定小额货物进出口税要与边境小额货物进出口的规定和每一边境地区的特点相符合。
计税依据
进出口的计税依据:
依据一:进出口货物申报表中登记的每一种货物的数量;
依据二:计税价格;
依据三:货物的税率;
进出口计税的基价:
(1)对于出口货物,按合同发货口岸的价格;
(2)对于进口货物,按合同到货口岸的价格,包括运输费和保险费。
在按照其他方式或合同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低于口岸实际买卖价格时,则计税价格由部长理事会规定。
(3)确定计税价格的越南盾与外币之间的比价以越南国家银行在计税期间公布的购进比价为准。
进出口税率
根据每一时期的进出口政策,国务委员会按照征税商品目录和每批商品税率标准制定税率表。根据国务委员会的税率表,部长理事应按照商品目录和对每一种商品的税率规定具体的税率表。
进出口商品税率包括一般税率和优惠税率:
(1)一般税率是指税率表中规定的税率。
(2)优惠税率是越南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在贸易往来中签订的有关协议中优惠条款里所涉及的进出口商品以及部长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场合应用的税率。优惠税率可以低于一般税率,但是与每种商品的一般税率相比不能低于50%。对每个国家每一种物品的具体优惠税率标准由部长理事会决定。
免税、减税、退税
以下情况可以免税:
情况一:无偿援助的物资;
情况二:用来参加展览会的暂进再出,暂出再进的物品;
情况三:属于转移财产的物品,以及在国外进行劳动合作、专家合作、工作和学习的越南公民携带或邮寄回国的属于部长会议规定额内的物品;
情况四:享受部长理事会规定符合与越南签订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免税标准的国际组织、个人的进出口物品;情况五:政府用来偿还外债的出口物资。
以下情况准许免税:
(1)专用于安全、国防、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的进口物品。
(2)按照签订的合同为国外加工再出口的进口物资、原料。
(3)获得国家职能机关批准的暂进再出、暂出再进的物资。
(4)按照《外国在越南投资法》的规定,属于鼓励投资范围的有外国投资的企业和在合同基础之上合作经营的外方企业的进出口商品。
(5)在部长理事会规定限额内,外国组织、个人赠送给越南组织、个人或者越南组织、个人赠送给外国组织、个人的礼品。
当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出现意外损失或丢失,有充分理由并经国家商品进出口鉴定机关的证明后,可准许减税。其减税额要与货物损失的比例相应。
在以下场合,可将收取的进出口税款退还纳税对象:
情况一:已经纳税而仍停放在口岸仓库、货场,但又获准再出口的进口货物;
情况二:已交纳出口税,但又不再出口的货物;
情况三:已按申报表纳税,但是实际出口或者实际进口少于申报表上纳税的货物;
情况四:用于生产再出口商品的进口物资、原材料;
情况五:国家机关已审批的暂入再出、暂出再入商品。
越南工商部称,还有不到三年的时间,越南自东盟进口97%的税目产品将实现零关税,越南企业将面临较大的压力。截止2014年,越南与东盟已有72%的税目产品实现零关税。自2015年起增加1706个税目产品实现零关税,其余的699个税目产品(占7%)将于2018年实行零关税,主要是汽车、摩托车及零部件、植物油、家用电器等敏感商品。到2018年,越南将取消蔗糖、盐、禽蛋、烟草原料等4类商品的进口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