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交易方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时,如何避免遭受损失?
如在钢材供货过程中发现客户经营恶化且面临巨额赔偿,钢材款支付能力严重不足,而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将要支付违约金。如何处理,才能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ANSWER
A∶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527条及528条相关规定,对于此种情况,赋予我们享有不安抗辩权予以应对。供货方可以收集掌握交易方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据并向对方出具书面通知,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或消除有关履行障碍;若对方不能提供适当担保,也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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