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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藏住建厅、各省市住建厅,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目前为止,黑龙江、安徽、山西、江西、辽宁、湖北、宁夏、湖南、海南、广西、重庆、天津、西藏等13省市区发布了新版从业人员配备标准文件。主要明确到岗履职、人脸考勤、人员一致、任职要求。刚刚,西藏住建厅发文进一步规范关键岗位人员配备。
湖南: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后不得更换、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每天须人脸识别考勤。
广西: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项目经理等每天人脸考勤不得少于两次,总监代表等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现场任职。
海南:自2021年12月14日起施行,中标后不得变更、撤离项目经理、总监和所有关键岗位人员,每天采用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
辽宁:大型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是高级工程师,项目经理应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
宁夏:自2022年4月7日起实施,中标单位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每天须人脸考勤。
湖北: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中标单位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八大员,所有人员必须到岗、每天人脸考勤。
西藏:自2022年5月15日起试行,中标单位不得擅自撤离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上岗时应进行实名制认证和人脸识别考勤。
山西: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型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是高级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应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天津:《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江西:中标后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所有人须每日人脸考勤。
重庆: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管理岗位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安徽:大型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技术负责人还应取得高级职称。
黑龙江:2023年8月1日起,项目负责人、总监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每日人脸识别+GPS定位考勤。
刚刚,西藏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的通知》。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除对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考核并“锁定”证书外,施工员、质量员、劳务员等其他现场专业管理人员证书不再“锁定”。
项目开展招投标活动时,招标人不得再将施工员、质量员、劳务员等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列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人响应承诺事项。
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管理班子不得在其他项目重复使用,禁止中标后将拟履职或正在履职的关键岗位人员参与其他项目投标。
原则上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变更,在本项目未竣工前,中标承诺派驻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其他项目投标或履职。
要对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标候选人的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查验,核实在招投标时是否为依法限制市场行为或在其他项目履职被“锁定”证书人员。
经省级部门核实确认的A级工程业绩,关键岗位人员实名考勤率不得低于规定考勤天数的90%;
经市(地)级部门核实确认B级工程业绩,关键岗位人员实名考勤率不得低于规定考勤天数的70%;
经县级部门核实确认C级工程业绩,关键岗位人员实名考勤率不得低于规定考勤天数的50%;
关键岗位人员实名考勤率低于规定考勤天数50%或未经核实确认的均为D级工程业绩,作为无效业绩处理。
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工程业绩,系统自动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四库一平台”,相关数据将被用于资质升级和招投标活动管理。
2022年4月,西藏住建厅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
施工项目部主要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劳务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组成。
现场监理部主要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组成。
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撤离关键岗位人员。
原则上关键岗位人员更换人员总数不得超过中标承诺人员的30%。
已在在建工程项目上履职的人员不得同时在其它项目上履职。
关键岗位人员上岗时应进行实名制认证和人脸识别考勤。
所有人员均应纳入实名制考勤管理,未进行实名制登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以下为13省市最新版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
各省市《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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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文件可查看 |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印发日期 |
| 黑龙江 |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
2023年6月30日 |
| 安徽 | 《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管理人员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 |
2022年9月27日 |
| 重庆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渝建标〔2022〕18号) |
2022年6月28日 |
| 江西 |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2022年6月7日 |
| 天津 |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编号:DB/T29-300-2022) |
2022年5月23日 |
| 山西 |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2022年5月12日 |
| 西藏 | 《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 |
2022年4月20日 |
| 湖北 |
《湖北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鄂建文〔2022〕12号 |
2022年4月15日 |
| 宁夏 |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宁建规发〔2022〕2号) |
2022年4月7日 |
| 辽宁 |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配备标准(试行)》(辽住建安〔2022〕18号) |
2022年3月25日 |
| 海南 |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琼建管〔2021〕281号 ) |
2021年12月14日 |
| 广西 |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及履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2021年12月10日 |
| 湖南 | 《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20〕208号) |
2020年12月28日 |
西藏原文如下: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区优化营商环境暨招商引资大会精神,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改革工作,进一步减轻建筑企业负担、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推动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藏委厅〔2023〕6号)要求,现就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人员配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除对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考核并“锁定”证书外,施工员、质量员、劳务员等其他现场专业管理人员证书不再“锁定”,已经“锁定”证书的,系统将自动“解锁”;项目开展招投标活动时,招标人不得再将施工员、质量员、劳务员等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列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人响应承诺事项。除法规要求配备的人员外,其他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确定,由建设单位督促其到位履职并承担监管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改变监管方式
(一)全面推进信息化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改变单一锁证、押证等静态监管方式,积极运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强化事中监管,动态核查现场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变更和到位履职行为,对信息系统的数据要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对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严厉查处。
(二)加强人员到岗履职监管。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管理班子不得在其他项目重复使用,禁止中标后将拟履职或正在履职的关键岗位人员参与其他项目投标,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标候选人的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查验,核实在招投标时是否为依法限制市场行为或在其他项目履职被“锁定”证书人员。原则上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变更,在本项目未竣工前,中标承诺派驻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其他项目投标或履职;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更变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变更登记。
(三)简化“解锁”条件。项目竣工后,在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登记离场的,系统对关键岗位人员自动“解锁”;存在项目已完工、建设工程长期停工、非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原因不能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情形之一的,由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提出“解锁”申请,出具真实情况承诺书,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现场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解除“锁定”状态。
三、加大考核结果应用
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要求,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是产生企业和人员工程业绩等级的主要依据。经省级部门核实确认的A级工程业绩,关键岗位人员实名考勤率不得低于规定考勤天数的90%;经市(地)级部门核实确认B级工程业绩,关键岗位人员实名考勤率不得低于规定考勤天数的70%;经县级部门核实确认C级工程业绩,关键岗位人员实名考勤率不得低于规定考勤天数的50%;关键岗位人员实名考勤率低于规定考勤天数50%或未经核实确认的均为D级工程业绩,作为无效业绩处理。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工程业绩,系统自动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四库一平台”,相关数据将被用于资质升级和招投标活动管理。
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和督促,按照《关于补充完善建筑企业和人员工程业绩信息的通知》要求,尽快督促建筑企业补充完善相关数据,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确保考核数据真实有效。对发现问题不予查处或在工程业绩核实中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企业弄虚作假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将移交相关部门严肃问责。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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