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来源:吉林省住建厅、安徽省住建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建厅、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11月16、17日,吉林、安徽、广西、内蒙古四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
吉林: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自动延续至2024年6月30日。此外,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4年6月30日,三级资质企业可申请换领相应专业有效期1年的二级资质证书。审批部门按照相应二级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换证。
安徽、广西: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具体如下: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执行。
(二)省厅及长春市建委、延边州住建局核发的省级权限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自动延续至2024年6月30日。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cx.jlsjsxxw.com/)--“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向具有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四)2024年6月30日之前资质到期的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原资质许可机关将不予受理,证书自动作废。
(五)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审批部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内容进行核查。其中,技术负责人不考核个人业绩,二级资质的建造师数量和专业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标准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并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二、已取消资质证书的换领工作
(一)经《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筑业企业三级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资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4年6月30日,企业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cx.jlsjsxxw.com/)--“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向具有资质换证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换领相应专业有效期1年的二级资质证书。2024年7月1日起,原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受理资质换证申请,相应证书逾期自动作废。
(二)企业换领的新资质证书一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并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三)申请资质换证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审批部门按照相应二级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换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6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平稳有序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级审批权限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执行。其中,我厅试点下放审批期间制发资质证书的企业,需将填写好的《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见附件)、《资质申请表》扫描发送至电子邮箱ahzjtck@126.com,我厅对注册人员等核查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二、省级和市级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
1.省级和市级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证书有效期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为减少集中延续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便,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24年1月1日后有序申请延续。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2.资质证书上既有部级审批权限的资质,又有省级权限审批资质的,企业需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延续申请。
3.自动延期的企业,申请办理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的,应先申请通过延续许可。
4.资质延续审批标准。建筑业企业申请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人员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所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
三、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文件精神,为统筹做好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资质的延续
(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企业资质(含我厅核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有关要求执行,即日起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企业行政审批系统”自行申报资质延续,并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为准。
(二)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我厅核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资质延续的,企业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提供由原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前,需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提交《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附件1)、《企业法人承诺书》(附件2)。我厅核查后向企业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附件3)。
二、关于我区核发资质的延续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不含我厅核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我厅统一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后资质有效期届满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提前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厅不予受理。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
自2024年1月1日起,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进行资质动态核查,当注册人员等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时,我厅将采取提醒企业自纠、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依法撤回企业资质等措施。
附件:⒈ 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⒉ 企业法人承诺书
⒊ 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6日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精神,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激发市场活力,现就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自2023年11月20日起可通过内蒙古住建厅行政审批系统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厅不予受理。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厅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待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相关通知后另行通知。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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