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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财政部、住建部重磅发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刚刚!财政部、住建部重磅发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新产业新赛道
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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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央视新闻等

刚刚,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公告明确,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此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 增值税方面,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原文如下: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附:答记者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货物和劳务税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此次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对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衔接予以明确,并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一步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此次对房地产市场相关税收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答:(一)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二)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调整后的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纳税人如何办理优惠政策? 

答:(一)政策内容。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二)办理方式。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为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对于2024年12月1日后个人购买住房申报缴纳契税的,以及2024年12月1日前购买住房但于2024年12月1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的均可按新发布公告执行。 

四、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的可按新发布公告执行。 

五、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六、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与我国房地产开发模式相适应,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制度。为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调节作用,税务总局于2010年发文明确了各地区预征率下限,其中:东部地区为2%,中部和东北地区为1.5%,西部地区为1%。 

此次调整,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东部地区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为1%,西部地区为0.5%。 

七、税务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方便纳税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答: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红利,税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一是进一步提升窗口服务效能。公告发布后,各地税务部门将以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受理”工作模式为依托,进一步优化线下窗口设置和线上操作流程,为购房群众提供缴税、办证“一件事一次办”的“一站式”服务。此外,税务部门还将视需求采取增设服务窗口、延长办税时间等方式,为有需求的群众提供办税服务。 

二是进一步优化资料提供方式。持续加大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工作力度,利用共享信息开展数据预填,减轻纳税人资料提供负担和填报负担。对于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三是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地税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地方实际,通过办税服务厅纳税辅导岗专人、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专线为纳税人提供专业的政策内容解读和办税流程咨询服务,快速响应纳税人关切,确保办税井然有序。同时,利用多种媒体媒介开展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关于举办新能源项目(风电、光伏、储能)全流程市场开发及投融资策略全景解析培训班的通知

【课程内容】

一、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及投融资政策及其解读

(一)风电、光伏相关政策及其解读

(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政策及解读

(三)保障性并网项目、市场化并网项目

(四)风光电+储能政策

(五)新能源、储能参与电力市场政策

(六)电力市场及绿色电力交易

(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及其解读

(八)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4〕44号)及其解读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24〕1128号)及其解读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87号)及其解读

(十一)《国家能源局 配电网高质量发展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年)》(国能发电力〔2024〕59号)及其解读

二、新能源投融资模式及投资效益评估

(一)新能源投资估算

(二)新能源造价变化趋势分析及展望

(三)新能源股权投资、银行贷款、绿色债券、融资租赁

(四)投资人+EPC

(五)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及新能源REITs产品

(六)新能源并购中的投资安全保障机制、预期投资收益保障机制的司法实践

(七)典型省份新能源参与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的收益及其主要影响因素分析

(八)保障和提高新能源收益的重点举措和建议

三、新能源项目市场开发(光伏/风电/储能)

(一)光伏项目市场开发

1.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户用/工商业/小型地面分布式)

(1)分布式光伏项目获取渠道

(2)分布式光伏项目现场踏勘必做的9个要点

(3)分布式光伏项目收资评估10个测算技巧(案例分析)

(4)分布式光伏项目资源费用10大避坑技巧(案例分析)

(5)分布式光伏项目电网接入三大技术要求

(6)分布式光伏项目电网验收10个避坑要点

(7)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收益率分析(案例分析)

2.集中式光伏项目开发(山地/沙戈荒/渔光互补/林光互补/农光互补/滩涂光伏/海上光伏)

(1)集中式光伏项目获取渠道(投资+EPC/ 招商引资/PPP/EOD)

(2)光伏用地指标和地类(光伏方阵用地指标/变电站及运营管理辅助楼用地/集电线路用地指标/场内道路用地指标)

(3)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踏勘10个关注要点

(4)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与地方政府合作协议避坑案例分析(成功案例和风险案例)

(5)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建议书编制

(6)集中式光伏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案例分析)

(7)集中式光伏电站第三方评估案例分析(8大局评估)

(8)集中式光伏电站初步设计报告(案例分析)

(9)土地使用权获取(划拨/招拍挂)

(10)土地租赁协议签订(避坑案例分析)

(二)风电项目市场开发

1.分散式风力风电项目市场开发(微风风电/分散式风机项目)

(1)分散式风电接网电压等级

(2)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落地技巧(案例分析)

(3)村企合作开发分散式风电项目的优缺点

(4)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协议(案例分析)

(5)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需要分析当地网架结构

(6)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需要分析当地电力负荷特点

(7)分散式风电项目备案手续办理

(8)分散式风电项目(土地类型/环保/规划/安评/水保等手续)第三方手续办理

(9)风力发动机选型技巧(涉及稳评和噪声污染)

2.集中式风力发电项目市场开发(陆上集中式/海上集中式)

(1)风电场宏观选址主要考虑关键(10个关键点)

(2)风电项目与地方政府签订开发协议案例分析(成功案例和风险案例)

(3)风能资源测量

(4)风资源评估(4大评估要点)

(5)项目地形图购买和资料手机(9大关键资料收集策略)

(6)集中式风力发电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7)集中式风力发电项目第三方项目评估案例分析(8大局评估)

(8)集中式风力发电项目发改委项目报批

(9)集中式风力发电项目资源费避坑技巧(案例分析)

(三)储能项目市场开发

1.用户侧储能项目开发

(1)用户侧储能10大应用场景

(2)用户侧储能开发方向和重点

(3)用户侧储能项目选址要点

(4)用户侧储能项目土地获取

(5)用户侧储能项目消防评审

(6)用户侧储能项目电网接入方案

(7)用户侧储能项目电网接入意见

(8)用户侧储能项目电能质量评估

(9)用户侧储能项目投资收益率分析

(10)用户侧储能项目(光储充一体化项目)案例分析

2.电源侧储能项目开发(共享储能/风光电站配储)

(1)项目用地规划

(2)项目用地手续办理

(3)项目消防评审

(4)项目环保评审

(5)项目安评

(6)项目水保评审

(7)储能项目接入电网方案

(8)储能项目电网接入意见

(9)储能项目电能质量评价

(四)制氢项目市场开发

1.绿电的基础知识

2.中国制氢氨醇项目各省政策情况

3.风光制氢氨醇项目的初始投资成本各部分组成占比

4.绿电电力制氢产业形成规模化的关键点

5.绿电制氢制氨的政策解读

6.氢合成氨气经济性评价

7.绿电制氨的项目设计和概算

8.绿电制氨的项目工程管理

9.绿电制氨的项目达标投产验收


【授课专家】

白建华清华大学工学博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教授级高级工 程师、兼职教授。

现任清华大学能源互联网创新研究院能源链网中心特聘科学家,清华四川能源互联网研究院能源互联网检测技术中心特聘首席专家,北京智中能源互联网研 究院副院长、首席专家,北京智中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发展联盟专家委员 ,中国能源研究会“中国电力改革发展30人论 坛”成员,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咨 询专家。

曾任国网能源研究院总经济师,兼能源战略与规划研究所所长;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中关村智能电力产业技术联盟理事长;国家能源互联网产业及技术创新联盟能源互联网工程技术应用专委会主任;新奥集团首席科学家、新奥泛能网络科技公司副总裁等。


张存彪: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专家库专家、曾任中国太阳能产业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新能源产业协会理事、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湖南航天天麓新材料检测公司新能源分公司总经理。出版《光伏电池制备工艺 》《光伏产品工艺》《太阳能光伏理化基础》《太阳能光伏技术概论》《光伏发电系统集成与设计》《光伏电站建设与施工》《硅片加工工艺》等新能源行业著作。在光伏行业培训500多场次,为新能源行业培养了5万多名行业技术人才。


【参会对象】

1.各地发改、能源、工信、自然资源、交通等相关政府部门管理人员;

2.各地电力、发电、电网、能源、平台公司等业主单位从事新能源项目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等相关部门人员;

3、各大央企及各区域指挥部、相关单位从事市场开发、投融资、法务合约、新能源相关业务负责人和骨干员工。


【时间及地点


2024年11月28日-30日(28日为报到日)      西安

2024年12月18日-20日(18日为报到日)      广州市


【培训费用】


1.收费标准:

培训费:3680 元/人(费用含会务培训费、资料费、税费)


  以上课程均可根据企业的培训需求,可为企业量身制定内训、考察课程,欢迎来电咨询或加微信索要课题详细版资料。

报名咨询:139 1144 5864(同微信)联系人:李主任

备注:新能源项目市场开发


欢迎咨询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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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各省建企中标100强
吉林 辽宁 黑龙江 河北
北京 天津 山东 山西
陕西 内蒙古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西藏 河南
江苏 浙江 上海 安徽
福建 江西 湖北 湖南
重庆 四川 云南 贵州
广西 广东 海南 全国

注:全国(未计入港澳台地区)各省建筑施工企业年度百强榜,蓝色为已经发布的省份,点击相关省份(市)即可直接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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