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务院,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明确:计划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等;修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预备制定历史街区与古老建筑保护条例等。
编者注:
国务院总理李强已于3月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最大亮点:新增规定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
查看详情(也可下滑至05模块查看):李强签署国务院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6月1日起,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
去年至今年,国家发布多份招投标文件,招投标成为热门话题。
01
招投标大改!这份文件请收好
2024年上半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每一条都值得研究,这将是一份影响深远的文件。
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
进一步完善定标规则,保障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探索编制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指数!建立统一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探索编制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指数。
建立招标投标领域统一分级分类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规范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
加快推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修订工作,着力破除制约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制度障碍。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涉及招标投标的法规政策,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条件。
清理规范招标投标领域行政审批、许可、备案、注册、登记、报名等事项,不得以公共服务、交易服务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探索将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情况列为国有企业考核内容!
优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举措,通过预留份额、完善评标标准、提高首付款比例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支持力度。
探索将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情况列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考核内容。
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
推进全国招标投标交易主体资格、业绩、信用等信息互认共享!
加快推进全国招标投标交易主体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经营主体登记、资格、业绩、信用等信息互认共享。
加强招标投标与投资决策、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有机衔接,打通审批和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升工程建设一体化监管能力,强化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联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加快实现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全国互认,支持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
推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与招标投标交易编码关联应用。
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专家遴选到考核监督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完善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承诺、保密管理等制度规范,建立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评价、动态调整轮换等机制,实行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
加快实现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
02
国家发改委8部门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2024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同样强调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不得抽签、摇号、抓阄
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定标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
(二)为招标人指定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
(三)将定标权交由招标人或者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行使;
(四)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定标权的政策措施。
统一信用评价标准!不得以信用评价变相设立招投标交易壁垒
第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相应政策措施鼓励经营主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但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
(二)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
(三)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
(四)没有法定依据,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五)其他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查看全文:重磅!国家发改委8部门印发《招投标新规》,自5月1日起施行!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不得要求设立本地分支机构
03
废止信用评价,招投标中停用!

202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明确:
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立即对本地区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排查。
查看全文:废止信用评价,招投标中停用!国家发改委:立即全面排查!不得以信用评价变相设立招投标交易壁垒!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04
《招标投标法》将迎来大修!
2019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最低价中标、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等热点内容,相比之前都有较大改动。已颁布实施近20年的《招标投标法》将迎来大修!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一些在招投标领域长期存在、行业广泛关注的问题。
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
《招标投标法》原第四十条修订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第四十二条修订为: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必要时采取对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等进行修改或者其他相应措施后,依照本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以开标、评标,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从现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所有投标再次被否决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再见,最低价中标!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给予了明确答复:将调整最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的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此次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
一、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从以下方法中选择确定评标方法:
(一)综合评估法,即明确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办法;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投标。
三、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查看全文:大修!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最低价中标”退场!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05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6月1日起,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最大亮点:新增规定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
大型企业支付工程款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非现金支付方式和保证金管理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编者注:国家关于禁止拖欠工程款相关文件如下
-
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
-
工业和信息化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第三十三条 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建立国家统一的投诉平台,投诉处理时限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加强投诉处理机制建设,与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共享、协同配合。
第二十五条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明确:计划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等;修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预备制定历史街区与古老建筑保护条例等。
编者注:
国务院总理李强已于3月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最大亮点:新增规定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
查看详情(也可下滑至05模块查看):李强签署国务院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6月1日起,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
去年至今年,国家发布多份招投标文件,招投标成为热门话题。
招投标大改!这份文件请收好
2024年上半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每一条都值得研究,这将是一份影响深远的文件。
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
进一步完善定标规则,保障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探索编制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指数。
建立招标投标领域统一分级分类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规范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
加快推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修订工作,着力破除制约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制度障碍。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涉及招标投标的法规政策,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条件。
清理规范招标投标领域行政审批、许可、备案、注册、登记、报名等事项,不得以公共服务、交易服务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优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举措,通过预留份额、完善评标标准、提高首付款比例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支持力度。
探索将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情况列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考核内容。
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
加快推进全国招标投标交易主体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经营主体登记、资格、业绩、信用等信息互认共享。
加强招标投标与投资决策、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有机衔接,打通审批和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升工程建设一体化监管能力,强化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联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加快实现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全国互认,支持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
推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与招标投标交易编码关联应用。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专家遴选到考核监督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完善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承诺、保密管理等制度规范,建立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评价、动态调整轮换等机制,实行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
加快实现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
国家发改委8部门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定标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
(二)为招标人指定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
(三)将定标权交由招标人或者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行使;
(四)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定标权的政策措施。
第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相应政策措施鼓励经营主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但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
(二)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
(三)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
(四)没有法定依据,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五)其他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废止信用评价,招投标中停用!

202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明确:
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立即对本地区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排查。
《招标投标法》将迎来大修!
2019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最低价中标、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等热点内容,相比之前都有较大改动。已颁布实施近20年的《招标投标法》将迎来大修!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一些在招投标领域长期存在、行业广泛关注的问题。
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
《招标投标法》原第四十条修订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第四十二条修订为: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必要时采取对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等进行修改或者其他相应措施后,依照本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以开标、评标,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从现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所有投标再次被否决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再见,最低价中标!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给予了明确答复:将调整最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的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此次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
一、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从以下方法中选择确定评标方法:
(一)综合评估法,即明确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办法;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投标。
三、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查看全文:大修!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最低价中标”退场!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6月1日起,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最大亮点:新增规定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编者注:国家关于禁止拖欠工程款相关文件如下
-
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 -
工业和信息化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第三十三条 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加强投诉处理机制建设,与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共享、协同配合。
第二十五条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关于举办新能源项目(风电、光伏、储能、氢能)全流程市场开发及全电量市场化运营策略全景解析培训班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发展新能源已成为各国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费国,积极推进以风电、光伏等为代表的新能源产业发展,加快实现能源结构优化和绿色低碳转型。
在此背景下,新能源的高质量发展成为了业内焦点。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支持新能源发展的政策,包括风电、光伏相关政策、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政策,以及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市场化及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等系统性解决方案等。这些政策和措施的颁布和实施,不仅为新能源项目提供了制度支持,也推动了新能源市场的进一步开拓和创新。
与此同时,2024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39号,为“十五五”时期在全国范围实施碳排放双控奠定基础。“十五五”时期,实施以强度控制为主、总量控制为辅的碳排放双控制度,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加强重点领域和行业碳排放核算能力,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制度,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和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碳达峰后,实施以总量控制为主、强度控制为辅的碳排放双控制度,建立碳中和目标评价考核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各地区及重点领域、行业、企业的碳排放管控要求,健全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推行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推动碳排放总量稳中有降。
电力市场的改革和绿色电力交易的推广,为新能源及储能参与电力市场提供了更多机会和挑战。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24〕1128号),《国家能源局配电网高质量发展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年)》(国能发电力〔2024〕59号),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优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 年),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 号)等相关通知文件,为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新能源全电量进入电力市场政策背景下,新能源投资企业如何优化新能源投资类型、投资布局,如何识别市场风险、提升市场化收益水平,有哪些行之有效的策略和方法,如何跨越迷茫、行稳致远,是新能源企业关注的重点。在项目开发层面,光伏、风电、储能、氢能等项目市场的开发日益成熟,开发模式多元化。利用政策支持的同时,企业需要结合市场需求,不断创新项目开发模式以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
通过这次培训,学员将全面了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背景,掌握最新的投融资模式与效益评估方法及其全电量市场化运营策略,学习各类新能源项目市场开发的实战技巧。培训内容将结合最新政策解读、案例分析和实务操作,为参与者提供一个全面的知识更新和技能提升的平台,助力企业在新能源发展浪潮中抢占先机。
我单位于5月、6月、7月在长沙、成都、上海举办“新能源项目(风电、光伏、储能、氢能)全流程市场开发及全电量市场化运营策略全景解析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课程内容】
一、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政策及其解读
1.风电、光伏相关政策及其解读
2.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政策及解读
3.保障性并网项目、市场化并网项目
4.风光电+储能政策
5.新能源、储能参与电力市场政策
6.电力市场及绿色电力交易
7.《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及其解读
8.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4〕44号)及其解读
9.《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24〕1128号)及其解读
10.《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87号)及其解读
11.《国家能源局 配电网高质量发展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年)》(国能发电力〔2024〕59号)及其解读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及其解读
1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及其解读
14.《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优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及其解读
15.《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 号)及其影响解读
二、新能源全电量进入电力市场背景下 企业发展新能源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新能源投资估算
2.新能源造价变化趋势分析及展望
3.新能源融资模式分析
4.我国电力市场构成和发展
5.新能源如何全电量参与电力市场、如何获取好的收益
6.新能源强制配出取消、储能市场化发展、新能源+储能联合参与电力市场新模式
7.新能源与源网荷储
8.新能源与虚拟电厂
9.新能源智慧电厂建设、AI赋能高质量运营
10.典型企业新能源落地策略与方法
三、风电项目市场开发
1.2025分散式风力风电项目市场开发(微风风电/分散式风机项目)
(1)地方政府+地方电网+分布式电源集成商模式下风电项目开发
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落地技巧
(2)村企合作开发分散式风电项目的优缺点
(3)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协议(案例分析)
(4)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需要分析当地网架结构
(5)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需要分析当地电力负荷特点
(6)分散式风电项目备案手续办理
(7)DeepSeek在项目前期规划中的应用——利用AI进行资源评估、选址优化和风险评估
2.集中式风力发电项目市场开发(海上集中式)
(1)风能资源测量
(2)风资源评估(4大评估要点)
(3)海上集中式风力发电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4)海上集中式风力发电项目第三方项目评估案例分析(8大局评估)
(5)海上集中式风力发电项目发改委项目报批
(6)海上集中式风力发电项目资源费避坑技巧(案例分析)
四、储能项目市场开发
1.工商业储能项目开发
(1)工商业储能项目选址要点
(2)工商业储能项目土地获取
(3)工商业储能项目消防评审
(4)工商业储能项目电网接入方案
(5)工商业储能项目电网接入意见
(6)工商业储能项目电能质量评估
(7)工商业储能项目投资收益率分析
(8)工商业储能项目(光储充一体化项目)案例分析
2.电源侧储能项目开发(共享储能/风光电站配储)
(1)项目用地规划
(2)项目用地手续办理
(3)项目消防评审
(4)项目环保评审
(5)项目安评
(6)项目水保评审
(7)储能项目接入电网方案
(8)储能项目电网接入意见
(9)储能项目电能质量评价
3.构网型新型储能
(1)构网型新型储能的技术结构
(2)构网型共享储能项目开发流程
(3)构网型储能与地方电力安全
(4)构网型储能设备选型
(5)风光+构网型储能模式
(6)构网储能黑启动
五、制氢项目市场开发
1.绿电的基础知识
2.中国制氢氨醇项目各省政策情况
3.风光制氢氨醇项目的初始投资成本各部分组成占比
4.绿电电力制氢产业形成规模化的关键点
5.绿电制氢制氨的政策解读
6.氢合成氨气经济性评价
7.绿电制氨的项目设计和概算
8.绿电制氨的项目工程管理
9.绿电制氨的项目达标投产验收
六、新能源工程项目市场开发、前期经营对接、洽谈环节要点
1.新能源EPC项目市场开发策略:竞争策略、区域策略、价格策略
2.项目指标获取
(1)按照目前各省新能源有关特许经营权招标的规定,前期单位参与特许经营权投标
(2)按照目前各省新能源有关竞争性配置取得项目指标的规定,项目前期单位参与竞争性配置投标
(3)中标后,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获得开发权
七、项目承接渠道及实践获取技巧
1.获取新能源项目的八种商业模式及法律风险分析
2.典型省份获取新能源项目指标途径、要求及实操竞争结果
3.EPC总包方(施工方)承接新能源项目的七种商业模式
(1)资源整合模式
(2)夹层公司模式
(3)总包主导模式
(4)投资持有模式
(5)基金参股模式
(6)投资退出模式
(7)直接投标模式
4.发挥资源方、相关利益方在项目承接过程中的作用(各方利益分配要点)
5.DeepSeek在成本管控中的应用——利用AI进行成本实时监控、变更管理和风险控制
【授课专家】
白建华:清华大学工学博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兼职教授。中国节能协会常务理事、节电与绿色电能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发展联盟专家委员,中国能源研究会“中国电力改革发展30人论坛”成员,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咨询专家。曾任国网能源研究院总经济师,兼能源战略与规划研究所所长;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中关村智能电力产业技术联盟理事长;国家能源互联网产业及技术创新联盟能源互联网工程技术应用专委会主任等。在能源电力行业各单位、传统非电央国企、企业党校、培训中心等进行授课、演讲数百场,得到广泛认可。
张存彪: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专家库专家、曾任中国太阳能产业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新能源产业协会理事、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湖南航天天麓新材料检测公司新能源分公司总经理。出版《光伏电池制备工艺 》《光伏产品工艺》《太阳能光伏理化基础》《太阳能光伏技术概论》《光伏发电系统集成与设计》《光伏电站建设与施工》《硅片加工工艺》等新能源行业著作。在光伏行业培训500多场次,为新能源行业培养了5万多名行业技术人才。
【参会对象】
1.各地发改、能源、工信、自然资源、交通等相关政府部门管理人员;
2.各地电力、发电、电网、能源、平台公司等业主单位从事新能源项目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等相关部门人员;
3、各大央企及各区域指挥部、相关单位从事市场开发、投融资、法务合约、新能源相关业务负责人和骨干员工。
【时间及地点】
2025年5月21日-23日(21日为报到日)
长沙市
2025年6月19日-21日(19日为报到日)
成都市
2025年7月10日-12日(10日为报到日)
上海市
【培训费用】
1.收费标准:
培训费:3680元/人(费用含会务培训费、资料费、税费)
以上课程均可根据企业的培训需求,可为企业量身制定内训、考察课程,欢迎来电咨询或加微信索要课题详细版资料。
【联系方式】
咨询人:李林权
联系电话:139 1144 5864(同微信)
邮箱:13911445864@139.com
微信:A01082939129(请备注:新能源项目”)
长按下方二维码添加李老师微信(请备注:新能源项目 )
【联系方式】
咨询人:李林权
联系电话:139 1144 5864(同微信)
邮箱:13911445864@139.com
微信:A01082939129(请备注:新能源项目”)
长按下方二维码添加李老师微信(请备注:新能源项目 )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建筑业观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