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央视新闻等
2024年12月3日13时53分许,济宁市金乡县中储粮济宁直属库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粮食仓储项目伞形桁架平台发生一起较大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346.5万元。
近日,《济宁金乡中储粮济宁直属库粮食仓储项目“12·3”较大伞形桁架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公布,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伞形桁架拆除作业过程中钢丝绳规格选用错误、存在损伤缺陷、绑扎方式不合理,电动葫芦吊点设置不当、违规单点提升,伞形桁架上违规堆载材料等因素,施工分包、总承包、监理、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混乱,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过综合分析,钢丝绳规格选用错误、钢丝绳存在损伤缺陷、吊点设置不当、钢丝绳绑扎方式不合理、伞形桁架上方材料堆载、违规进行单点提升等,综合导致局部受力不均,超过钢丝绳承载极限,钢丝绳陆续断裂,伞形桁架和人员坠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调查报告》还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给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12人)
王某,群众,华晟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7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3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某龙,群众,华晟公司施工班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3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褚某林,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项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3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执行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6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照,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总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8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厉某,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安全总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3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硕,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施工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2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2月31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董某德,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安全主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2月31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董某健,群众,协助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执行经理参与管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2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郭某佳,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2月31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商某清,群众,同诚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2月31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孔某海,群众,同诚公司监理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27人)
1.中建七局二公司(5人)
(1)夏某涛,中共党员,中建七局二公司原山东事业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会主席,现任中建七局二公司安徽分公司工程部执行经理。对涉事项目部未严格落实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验收制度等问题失管漏管,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未发现存在的安全疏漏。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建七局二公司拟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降为D4职级处分,并根据企业管理制度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
(2)王某立,中共党员,中建七局二公司原山东事业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建七局二公司山东事业部助理总经理。对华晟公司工程招投标入库考察审核不严,未发现相关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对涉事项目部设备入场检验把关不严问题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建七局二公司拟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降为D4职级处分,并根据企业管理制度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
(3)马某,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山东事业部安全总监。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涉事项目部未认真组织开展施工作业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及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建七局二公司拟给予其政务撤职、降为D4职级处分,并根据企业管理制度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
(4)何某卫,中共党员,中建七局二公司山东事业部党总支副书记、执行总经理兼总工程师。督促涉事项目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项目部技术和质量管理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建七局二公司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降为D3职级处分,并根据企业管理制度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
(5)彭某兵,中共党员,中建七局二公司山东事业部党总支书记、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督促涉事项目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建七局二公司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降为D3职级处分,并根据企业管理制度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
2.中储粮济宁公司(4人)
(6)刘某明,中共党员,中储粮济宁公司仓储管理科主管,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任仓储项目负责人。明知中建七局二公司将模板脚手架工程分包给华晟公司后,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未督促同诚公司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山东分公司)拟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由主管降为职员,薪酬对应下调。
(7)赵某柱,中共党员,中储粮济宁公司金乡分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2024年8月起兼任仓储项目负责人。履行涉事项目负责人职责不力,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督促同诚公司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储粮山东分公司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副科级职务,薪酬对应下调。
(8)孙某冠,中共党员,中储粮济宁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涉事项目疏于管理,对项目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储粮山东分公司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9)韩某,中共党员,中储粮济宁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安排部署仓储项目建设工作不细致,对仓储项目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储粮山东分公司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3.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人)
(10)刘某前,中共党员,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管科科长。明知事故项目涉及危大工程,在统计全县住建领域在建工程项目台账及危大工程台账时,仍未将该项目统计在内。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未将属于危大工程的浅圆仓滑模施工工程项目纳入全县危大工程监管底数清单,未开展监督检查,对涉事项目安全管理混乱、项目施工过程中登高架设人员无证作业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1)左某杰,中共党员,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科科长,负责建筑市场监管。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不到位,查处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细致不深入;对工程监理疏于管理,未发现涉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2)孙某进,中共党员,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管和建筑市场监管等工作。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不力。对分管工作要求不严,未及时发现浅圆仓滑模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对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组织不力;对工程监理企业疏于管理,未发现涉事项目工程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3)张某,中共党员,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不力,对在建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力,对分管负责人和相关科室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失管失察,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涉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4.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人)
(14)李某峰,中共党员,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科副科长,主持质量安全监督科工作。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督促指导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职责不力,致使涉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失管失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5)王某,中共党员,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科长,负责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不力,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排查不全面。对工程监理企业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履职不力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6)陈某动,中共党员,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管工作。未有效督导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分管科室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职责,对建筑安全监管检查不力问题失察,致使涉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失管失控。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7)赵某,中共党员,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调研员,实际分管建筑市场监管科工作。对实际分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分管科室管理不严格,未有效督导金乡县住建局和分管科室落实建筑市场监管职责,对建筑市场监管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5.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3人)
(18)王某,中共党员,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科科长。未认真履行粮食流通领域的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督导仓储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对仓储项目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9)宋某磊,中共党员,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粮食和物资储备科。未认真履行粮食流通领域的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粮食和物资储备科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0)张某,中共党员,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粮食流通领域的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分管负责人、粮食和物资储备科存在的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人)
(21)王某阳,中共党员,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仓储与产业科科长。未认真履行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将上级有关粮食流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传达部署给中储粮济宁公司,对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履行粮食流通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22)谢某立,中共党员,济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主任,分管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仓储与产业科。未认真履行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领导粮食和物资仓储与产业科、督促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7.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3人)
(23)李某,群众,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科科长。未认真履行行政审批工作职责,在办理涉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未发现该项目涉及危大工程,未对容缺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4)王某,中共党员,金乡县为民服务中心副主任,时任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科科长。未认真履行行政审批工作职责,在办理涉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未发现该项目涉及危大工程,未及时衔接反馈许可信息,未对容缺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5)姜某杰,中共党员,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一级主任科员,时任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工程建设项目许可业务。未认真履行行政审批工作职责,对审批人员办理涉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未发现涉及危大工程、未及时衔接反馈许可信息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8.金乡县委、县政府(2人)
(26)赵某福,无党派人士,金乡县政府副县长,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力,开展工作不严不实,对监管工作和职责认识不清,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7)李某平,中共党员,金乡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分管发展改革、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县发展和改革局未认真履行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未认真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行政处罚建议
1.建议行政处罚的单位(4家)
(1)华晟公司。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建七局二公司。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同诚公司。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储粮济宁公司。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议行政处罚的人员(11人)
(1)周某强,群众,华晟公司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按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提出的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2)刘某宏,中共党员,同诚公司监理业务分管负责人。对涉事项目监理项目部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监理人数到岗履职等问题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3)汪某峰,群众,同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对涉事项目监理项目部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监理人数到岗履职等问题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汪某,九三学社社员,同诚公司董事长。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对涉事项目监理项目部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监理人数到岗履职等问题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5)唐某亚,中共党员,中建七局二公司安全总监。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指导该公司山东事业部、涉事项目部开展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不力,对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6)张某浪,中共党员,中建七局二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履行技术质量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指导该公司山东事业部、涉事项目部落实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验收制度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7)高某,中共党员,中建七局二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物资设备管理等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涉事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设备入场检验把关不严的问题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8)陈某波,中共党员,中建七局二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分管负责人及该公司山东事业部、涉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9)尚某喆,中共党员,中建七局二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分管负责人及该公司山东事业部、涉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10)孙某冠,中共党员,中储粮济宁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涉事项目疏于管理,对项目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11)韩某,中共党员,中储粮济宁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安排部署仓储项目建设工作不细致,对仓储项目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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