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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越南出台新的《投资法》,对国内和外商投资实行统一管理,取消先行实施的《外国投资法》的诸多限制,进一步开放市场。取消的限制包括:要求优先购买、使用国内商品和服务,或必须购买国内某一生产厂家的产品和服务;要求商品或服务出口必须达到一定比例;限制出口商品和服务的种类、数量和价值;要求商品进口数量和价值与商品出口数量和价值相当或必须通过自身出口来平衡进口所需外汇;要求商品生产要达到一定的国产化比例;要求研发工作要达到一定水平或价值;要求在国内外某一具体地点提供商品及服务;要求总部设在某一具体地点等。
越南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尤其是鼓励到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设立企业。
越南规定进驻高技术园区的条件,包括:高科技产品的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70%以上;生产技术需达到先进程度;产品可以出口或替代同类进口产品;产品质量达到IS09000标准;人均产值达40000美元以上等。为加快人才培养,越南还规定:至少40%的企业员工拥有高等学历,并在国外研究机构或现代化生产一线受过业务培训;100%的中层干部和工人应得到业务和技术培训,其中至少5%的员工需经过国外现代生产线操作培训;科研经费的支出不得低于年营业收入的2%;对于法定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的项目,科研和培训经费至少每年20万美元,人均营业收入需达到70000美元(法定资金超过3000万美元,员工超过1000人的企业除外)等。
越南对该类投资项目提供如下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可长期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园区外高科技项目为15%,一般性生产项目为20-25%),并从盈利之时起,享受4年免税和随后9年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2)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越南籍员工与外籍员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享受同等纳税标准。
(3)外国投资者和越国内投资者享受统一的租地价格;投资者可以土地使用权价值及与该土地使用面积相关联的财产作抵押,依法向在越南经营的金融机构贷款;对高新技术研发和高科技人才培训的项目,可根据政府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租金。
(4)在出入境和居留方面,外籍员工及其家属可申请签发与其工作期限相等的多次入境签证;越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为外籍员工在居留,租房购房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5)高新技术项目:投资者根据其它投资优惠政策法规文件的规定享受最高的优惠政策待遇。
越南的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对外资企业实行优惠税收政策。这些优惠的税收政策,不仅有力地促进了越南吸收外资的工作,而且增大了越南工业区和出口加工区的发展后劲。
1.工业区内的外资企业按以下规定缴税:
(1) 进出口税
① 生产性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均免征出口税。
② 生产性企业进口构成企业固定资产的各种机械设备、专用运输车免征进口税;对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物资,原料,零配件和其他原料可暂不缴进口税,企业出口成品时,再按进出口税法补缴进口税。
③ 服务性企业按进口税法缴税。
(2) 企业所得税
① 产品出口80%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盈利之年起免税4年,接着4年按纯利润的5%缴税,以后每年按纯利润的10%缴税。
② 出口50%-80%的生产性企业从盈利之年起免税2年,接着3年按纯利润的7. 5%缴税,以后每年按纯利润的15%缴税。
③ 50%以下的生产性企业从盈利之年起免税1年,随后2年按纯利润的10%缴税,以后每年按纯利润的20%缴税。
④ 服务性企业从盈利之年起免税1年,随后2年按纯利润的10%缴税,以后每年按纯利润的20%缴税。
2.出口加工区内的外资企业按以下规定缴税:
② 生产性企业和服务性企业进口构成企业固定资产的各种机械设备、专用运输车辆和各类物资,原料免征进口税。
① 产品出口80%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盈利之年起免税4年,随后4年按纯利润的5%缴税,以后每年按纯利润的10%缴税。
② 服务性企业从盈利之年起免税2年,随后3年按纯利润的7.5%缴税,以后每年按纯利润的15%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