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未付全款并要求延期支付,卖方有权拒绝吗?
如在《钢材购销合同中》双方约定购方在6月15日支付全部货款,供方于6月25日前发货。至发货日止,购方仅支付百分之五十的货款,并发函至供方要求在约定时间提货,尾款延期支付。供方能否拒绝购方的要求?
ANSWER
A∶供方有权拒绝购方的发货请求。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本案中,购方属于先履行债务一方,因其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后履行债务的供方可以拒绝其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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