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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36丨民法典--物权--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

法律小知识-36丨民法典--物权--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 绿宜材料公司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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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36:民法典--物权--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第二编-物权丨第四分编-担保物权丨第十七章-抵押权丨第二节-最





36:民法典--物权--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编-物权丨第四分编-担保物权丨第十七章-抵押权丨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变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来源:(2020年5月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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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绿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隶属于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国有子公司,是绿宜建设集团建筑材料购销、物流贸易的实施主体。业务范围:销售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石材、管材管件、门窗、机械设备租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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