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广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我市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指引》《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转型指引》《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办学指引》对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等相关工作作出细化部署。《通知》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在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前,应暂停招生及收费行为。对于举办者未选择非营利性法人登记,又不主动停止培训活动的机构,在规定时限内依法终止其办学资格。

《通知》明确四项业务的办理程序。包括关于现有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办理;关于尚未完成分类登记的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办理;关于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内容的办理以及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的办理。其中,《通知》强调了校外培训机构决定解散机构的,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该校外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决议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及时予以核准,同时指导培训机构依法清算财产,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焦点答疑: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
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是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捐助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出资人投入的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资金。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资产。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机构举办者申请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时,需由出资人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向与审批机关同级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机关为区教育行政部门,机构应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申请。
需要。非营利性机构名称不能再冠以“有限公司”等后缀。在区民政部门登记的名称结构通常为:广州市+××区+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经区有关职能部门前置许可的社会服务机构,其名称应冠以“广州市××区”。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坚决做好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工作的通知》(粤教督函〔2021〕8号),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广东省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粤教策〔2018〕6号)的要求进行审批。
营利性机构转登记有时限吗?如果超过时限,能否继续保留办学资格?
选择继续从事学科类培训的营利性机构,须在2021年10月31日之前向属地区教育部门提交申请,并由区教育部门完成受理。全市应于2021年底前完成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工作。对于举办者未选择非营利性法人登记,又不主动停止培训活动的机构,由属地区教育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依法终止其办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