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6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通知
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此次印发的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以下简称《乘客守则》)
主要包括六点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乘客守则》
-
解除了成年乘客只能携带两名儿童的数量限制, -
放宽地铁携带物品尺寸, -
明确禁止“擅自派发印刷品”“佩戴面具和带有容易引起他人不适、造成恐慌的妆容、装扮”等行为,禁止电瓶车、电动滑板等电动代步工具进站。
自2019年修订实施《乘客守则》以来,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快速发展,目前已开通运营18条线路(含广佛线及2条有轨电车线路),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总里程达到675公里,2023年日均客运量约860万人次,成为市民日常出行的重要方式。新修订的《乘客守则》根据社会发展、市民文明出行意识不断提升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进行修订。
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且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8米的行李。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的行李,或妨碍车内及站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充气气球、液氮、强磁化物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物品,活禽和猫、狗、蛇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或其他乘客乘车的动物不可携带进站,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以及有识别标志、持有相关证件,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自行车不能携带进站,但使用完整包装且符合行李尺寸、重量规定的折叠自行车可以。
同时,《乘客守则》强化了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等行为的处理方式,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可拒绝乘客乘车。
《乘客守则》明确,乘客应自觉接受、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管理,维护安全检查秩序。对携带违禁物品、限带物品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及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乘客守则》对禁止行为的规定如下——
在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城市轨道交通区域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以下行为:
(上下滑动)
(一)追逐打闹、滋事斗殴、醉酒闹事、猥亵他人、偷窥或者偷拍他人隐私、点燃明火;
(二)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或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四)头、手或随身物品越过站台门或端墙门(高架站、地面站),强拉车门或站台门,阻止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插座;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六)损害、毁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消防安全设备设施、隔离设施或擅自移动、遮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七)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使用闪光灯、激光笔等影响司机驾驶;
(八)穿戴涉邪、涉恐、涉黄、涉非法宗教宣传和有违公序良俗内容的服饰、徽章、器物、标识、标志及标语等;
(九)未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进行举牌、拉横幅、“快闪”等容易引起人员聚集围观的行为;
(十)未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擅自拍摄电影、电视剧、广告等;
(十一)不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引导;
(十二)发射传播涉非法信息的无线网络信号或链接,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十三)规避安全检查、不按通道指示进站、向付费区递送未经安全检查物品的行为;
(十四)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或影响运营秩序的行为。
《乘客守则》禁止在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城市轨道交通区域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派发印刷品;
(二)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槟榔,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四)乞讨、卖艺、捡拾垃圾或未经经营单位允许进行歌舞表演、乐器弹奏、兜售、推销等其他营销活动;
(五)在站内、楼梯、疏散通道内长时间滞留;
(六)在座位上堆放物品,躺卧、踩踏座位或一人占用多个座位;
(七)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八)骑行平衡车、电动代步工具(不包括电动轮椅)、自行车,使用滑板和溜冰鞋,大声喧哗或者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等;
(九)赤脚、赤膊、衣冠不整或佩戴面具和带有容易引起他人不适、造成恐慌的妆容、装扮;
(十)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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