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合理确定招生范围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新建学校招生范围和新建小区对口学校划分工作机制。其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内招生,主要面向学校所在县(市、区)招生,没有寄宿条件的学校,不得跨县(市、区)招生。坚持自愿申请、公平公开、惠民便民的原则,因地制宜制定出台本地区多孩子女义务教育同校就读政策。
针对当前日益突出的“掐尖”等违规招生现象,《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提出公办民办普通高中要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并强调“十个严禁”。
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
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
严禁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
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
严禁以高额物资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
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
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
严禁招生乱收费;
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严禁将各类竞赛获奖情况设立为中考加分项目,相关特长和表现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从2020年起,广东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本次《指导意见》补充强调,外语、艺术、体育等办学特色学校,要遵守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相关规定。
在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各市除体育、艺术和小语种类型可在本市范围招生外,其他类型自主招生应落实属地招生政策,在规定的属地范围内招生;要制定并提前公开自主招生方案,包括学校招生范围、计划、标准、办法和程序等内容,明确学校特色方向、招生数量和招生办法。高中学校要根据招生方案、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情况开展自主招生,主动公开自主招生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
在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并落实本地区进城务工和港澳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的政策,努力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对回户籍地参加中考的随迁子女,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生考试报名服务工作。
来源:南方+客户端
编辑:斯卫琪
校对:赖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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