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
修改建议:
一、建议修改第十四条(适任證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为:“适任证书长期有效。”
理由:
1、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 “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已7年,应尽早、尽快、尽速制定“船员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响应党中央號召。
2、《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海事劳工公约》对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没有限制。
3、欧美、日本、南韩、中国台湾没有限制
4、中国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没有限制。
二、建议将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修改为:
第一條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海員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際公约》、《海事劳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规则。
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國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全国人大)。我国加入的条约优先于民事法律,應摆在前麵。
2、法律法规应准确、避免使用“有关”等含糊字义。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联系人:李跃全 联系電话:010-65292498 邮箱:cygl@msa.gov.cn
建议人:十天不下楼(陈船长)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