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我们时常会混淆不清,也没有很理解为何要明确区分这两类收入。实际上,能否正确区分会影响后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
一、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如何区分?
二、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有何不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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