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如何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应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证明客观事实的证据为依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理、处罚以及司法机关判案时,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构造证据链,证明纳税人存在违法事实。
●多年来,我国的税收征管一直实行“以票控税、凭票报销”的管理方式,所以,证明涉税业务客观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发票,但有时,即便企业实际发生了支出,也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一些纳税人出于平衡财务收支、逃避纳税、贪污贿赂等目的,购买或接受虚假发票,因此,光有发票并不能证明涉税业务的真实性。
●除了发票之外,企业还必须提供合同、协议、章程、资金往来证明、行政审批文书以及经济业务流程痕迹化管理证据等,即企业必须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其涉税业务的真实性,纳税的合法性。
●实际上,企业进行涉税处理时,证据比事实更重要。纳税人如何纳税,税务机关如何对纳税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依据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如果企业不能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涉税业务的真实性,必将处于风险之中。
●国税总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要求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并对“真实性”的具体证据要求进行了说明: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一、购入存货
二、购进固定资产
1.采购发票;2.采购合同;3.验收单;4.固定资产使用分配单;5.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三、应付账款发生
销售类业务与购入存货类似,服务类业务参照广告费、咨询费、会议费等。
四、应付账款核销
1.银行流水、回单;2.往来对账函;3.委托收款书(第三方收款不满足税务稽查中四流合一的要求,最好不要采取此种方式付款);4.债务重组协议;5.无法偿还证明。
五、银行借款
1.借款申请书;2.借款合同;3.银行审核证明;4.银行回单;5.资金使用分配表;6.银行借款分析表。
六、应付职工薪酬
1.工资单;2.工资分配表;3.银行支付证明;4.社保、公积金支付证明;5.个税申报、缴纳证明;6.劳动合同;7.考勤记录;8.员工手册、用工制度等。
七、成本
八、广告费
1.合同;2.发票;3.支付凭证;4.广告文案等;5.定期发布的证据。
九、租赁费
1.租赁合同;2.租赁发票;3.支付证据;4.租赁费分摊表;5.长期待摊费用分摊表。
十、咨询费
十一、业务招待费
1.招待费相关标准制度;2.申请表;3.审批表;4.招待相关发票。
十二、培训费
1.培训费使用的相关标准制度;2.申请审批表;3.培训合同;4.培训发票;5.培训大纲及课件 6.培训签到记录;7.培训现场照片等。
十三、会务费
1.会务费使用的相关标准制度;2.申请审批表;3.会务合同;4.会务发票;5.会务签到记录;6.会务现场照片;7.会议议程;8.会议记录及决议。
十四、利息费用
1.借款申请书;2.借款合同;3.银行审核证明;4.银行回单;5.利息计算单;6.资金使用分配表;7.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证明;8.银行借款提示分析表;9.利息发票。
十五、发出存货
1.出库单及相关物流单据;2.销售合同;3.销售发票(非必须,可以申报未开票收入);4.客户验收单。
十六、应收账款发生
服务类:1.销售发票(非必须,可以申报未开票收入);2.销售合同(付款期,与确认收入的时点相关);3.其他相关证明。
十七、应收账款核销
1.银行流水、回单;2.收款收据;3.委托收款授权书(第三方收款不满足税务稽查中四流合一的要求,最好不要采取此种方式收款)。
十八、坏账核销
1.失踪证明(公安局);2.死亡证明(公安局);3.注销证明(工商局);4.破产(法院文书)。
十九、差旅费
1.差旅费报销制度;2.报销单据;3.餐饮、住宿、交通费发票(须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不得报销此项;实际消费人员要与出差人员一致)
二十、福利费
1.工资薪金、福利制度;2.福利物品领取表;3.个税申报表(福利费应合并入工资薪金申报纳税);4.福利物品发票。
二十一、油费
1.用车制度;2.车辆使用表;3.租车或购车发票;4.油费发票(总额超过车辆理论行车的最大耗油量,不能报销)。
二十二、办公费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从农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企业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扣除依据;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活动,以原材料入库单、仓库验收单、领料单、资产折旧摊销表、制造费用归集与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等作为扣除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应为“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和服务”,不包括采购货物)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提供发票复印件)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文章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福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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