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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与民航电子发票全面推广:问题解答与实操指南

铁路与民航电子发票全面推广:问题解答与实操指南 浩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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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的要求,近期我国在铁路旅客运输和民航旅客运输领域相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针对这一变革,本文详细梳理相关问题并加以解答。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


(一)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基本内容与获取方式

1.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答: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票价、二维码等。

2.如何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答: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于180天内登录铁路12306账户,如实取得本人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超过180天的,按照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的约定执行。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确定与申报抵扣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如何确定进项税额和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购买方可通过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对应的增值税税额,并据此确定进项税额。纳税申报时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2.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是否仍可用于报销入账、抵扣税款?

答: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旅客仍可使用其报销入账。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不可重复开具。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照下列公式确定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纳税申报时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b栏“其他”“税额”列的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该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三)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服务与管理

1.铁路运输企业如何向旅客交付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答: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12306如实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通过铁路12306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交付给旅客。旅客可通过铁路12306查询、下载、打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2.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和旅客提供哪些关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服务?

答:税务部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以下简称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旅客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查询、下载等。

(四)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重新开具与报销入账

1.旅客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需要换开的,如何操作?

答: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确认单》,经购买方确认后,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购买方已将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铁路运输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一般纳税人已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2.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如何报销入账?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规定执行。



民航旅客运输服务


(一)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电子行程单)基本内容与获取方式

1.电子行程单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答:发票号码、开票状态、国内国际标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填开日期、填开单位、购买方信息、票价、燃油附加费、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率、民航发展基金、二维码等。

2.如何取得电子行程单?

答:旅客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180天内,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申请开具电子行程单,不含退票、选座、逾重行李等附加服务;超过180天的,按照旅客与航空运输企业的约定执行。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确定与申报抵扣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电子行程单后,如何确定进项税额和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按规定取得电子行程单或其他发票。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按照电子行程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进项税额。纳税申报时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2.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纸质行程单)是否仍可用于报销入账、抵扣税款?

答: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纸质行程单,旅客仍可使用该纸质行程单报销入账。纸质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其他发票三者之间不可重复开具。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照下列公式确定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纳税申报时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b栏“其他”“税额”列的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该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三)电子行程单服务与管理

1.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如何向旅客交付电子行程单?

答: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行程单,并通过官网、移动客户端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行程单交付给旅客。

2.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和旅客提供哪些关于电子行程单的服务?

答:税务部门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行程单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行程单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旅客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电子行程单进行查询、下载等。

(四)电子行程单重新开具与报销入账

1.旅客取得电子行程单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需要换开的,如何操作?

答: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填开《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

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填开《确认单》,经购买方确认后,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购买方已将电子行程单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行程单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一般纳税人已将电子行程单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2.电子行程单如何报销入账?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规定执行。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1.一般纳税人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哪些情形不得抵扣?

答: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及未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非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铁路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向旅客收取的退票费、改签费,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而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3.为客户报销机票、火车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业务招待费范围,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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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2024年第12期

原文作者:严颖

排版设计:徐荪童

审核:周优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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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浩智税务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注册地在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新区,在北京、广州、深圳、东莞、武汉、长沙、贵州、玉林、贵港、北海、湛江、云南、柳州等地设有子分所,现为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全国百强事务所、广西十强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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