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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点 | 国际税收业务常见问题系列(四)

今日看点 | 国际税收业务常见问题系列(四) 浩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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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业务

International tax business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问:

备案人可以采用何种途径进行对外支付备案?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21年第19号),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21年第19号)




常见问题(二)


问:

如果我司需要向境外支付资金,哪些情形不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呢?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21年第19号)



常见问题(三)


问: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如何申请?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如实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常见问题(四)


问:

享受协定待遇需留存备查那些资料?



答:

(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四)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常见问题(五)


问:

什么是受控外国企业规则?



答: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法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来源:天津河东税务网站
浩智税务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注册地在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新区,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布的2022年度税务师行业较大经营收入规模税务师事务所信息中,营业收入全国排第39位,广西排第1位,为2021年度全国税务师行业经营收入前百家税务师事务所、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广西十强税务师事务所、广西壮族自治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广西税务师行业"四强"党支部、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北京、广州、深圳、东莞、珠海、湛江、武汉、长沙、贵州、云南、玉林、贵港、北海、柳州等地设有13家子分所。

浩智集团共有员工170多人,其中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共61人,党员31人。在党员中,管理层、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人数总占比达75%。浩智拥有一支通晓税务、会计、法律、企业管理的综合性服务团队,专长石油炼化、石化相关配套、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制造、交通运输、教育培训、医药、商业连锁、统一配送等行业的涉税服务。先后接受政府部门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专业税务顾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股权转让鉴证、清税注销鉴证、税收策划、纳税风险评估、国际税收事项代理、税务行政复议代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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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浩智税务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注册地在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新区,在北京、广州、深圳、东莞、武汉、长沙、贵州、玉林、贵港、北海、湛江、云南、柳州等地设有子分所,现为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全国百强事务所、广西十强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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