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房开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二、异地安置用房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一)异地安置是指房地产企业以异地自建的房屋或外购的房屋作为安置房用于和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房地产企业对被拆迁户的安置用房可以是自建的,也可以是外购的。
(二)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中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一)货币补偿,即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二)国税函[2010]220号文《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第三点规定“以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企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有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收款收据或收条;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部门规定的拆迁补偿费标准等文件。
综上所述,不同的拆迁补偿方式下拆迁补偿费的确认方式是不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拆迁补偿方式,根据不同的拆迁补偿方式进行准确的计算相应的收入或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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