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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个人股权转让计税价格明显偏低?

如何判定个人股权转让计税价格明显偏低? 浩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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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例如:2020年10月,甲公司净资产为1,000万元;A与B签订股权转让协议,A将持有的甲公司15%的股权(原值为100万))转让给B,转让金额100万。A和B均认为该行为属于“平价转让”,未发生增值,故不缴纳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甲公司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100万)﹤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1,000*0.15=150万),该“平价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所以A转让给B的15%的股权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1,000×15%-100万元)×20%)。

注: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额=(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税率20%


广西浩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总所位于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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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智税务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注册地在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新区,在北京、广州、深圳、东莞、武汉、长沙、贵州、玉林、贵港、北海、湛江、云南、柳州等地设有子分所,现为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全国百强事务所、广西十强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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