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重大战略部署,把广西建设成为我国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的要求,《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
早在2014年,广西政府就发布了针对北部湾经济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的经济区范围是指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市所辖行政区范围,桂政发[201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第五款: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规定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利好的消息,在政策即将结束的时候,广西政府又出新规,桂政发[2020]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五条第三款: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除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此条款延续了桂政发[2014]5号文中的优惠政策,如果单看政策执行时间,会误解为2021年至2025年新成立企业,值得关注的是桂政发[2020]42号第二十五条:在执行期限内,按(桂政发〔2014〕5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未满的,仍按桂政发〔2014〕5号文件执行至期满。
总结:201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成立在广西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市所辖行政区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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