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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是否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是否免征增值税? 浩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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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享受条件

(一)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
(二)畜禽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农业产品。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8号)


浩智税务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总所位于广西南宁。荣获由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评选的2020年度“广西税务师行业十强税务师事务所”荣誉称号以及“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拥有一支精通财税业务、充满生机的专业队伍,目前体系内职员工140人,团队专业能力较强,先后接受政府部门及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委托,从事税务顾问、税收风险防范、涉税审计、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咨询、账务清理等涉税服务。近年来,依靠过硬的专业能力和优质的财税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在业内建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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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智税务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注册地在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新区,在北京、广州、深圳、东莞、武汉、长沙、贵州、玉林、贵港、北海、湛江、云南、柳州等地设有子分所,现为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全国百强事务所、广西十强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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