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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情形

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情形 浩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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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误将不适用研发加计扣除的活动作为研发活动,享受了研发加计扣除优惠,则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等风险。哪些活动不适用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呢?



一、税收上对研发活动的定义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下列7类活动不属于研发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二)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四)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五)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六)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七)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上述7类活动属于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企业从事这7类活动不能适用研发加计扣除政策。

三、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十类情形

(一)非居民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仅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核定征收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仅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三)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未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特别事项的处理,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五)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六)超出人员人工费用范围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超出这些范围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比如福利费就不能加计扣除。

(七)以下7类活动不得加计扣除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八)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总额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部分不得加计扣除。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九)委托研发项目,委托方研发费用超出80%部分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十)其他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不得加计扣除的情形

1.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2.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3.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政策依据: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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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智税务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注册地在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新区,在北京、广州、深圳、东莞、武汉、长沙、贵州、玉林、贵港、北海、湛江、云南、柳州等地设有子分所,现为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全国百强事务所、广西十强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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