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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企业取得虚开发票是“善意”还是“恶意”?

如何判断企业取得虚开发票是“善意”还是“恶意”? 浩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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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虚开增值税发票或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就像在自己身边埋下了定时炸弹,稍有不慎,就会给企业带来难以估量的风险。企业取得虚开发票后,税务部门会严格区分“善意”与“恶意”,二者的法律后果各有不同。本文结合税法规定、司法判例及实务经验,为企业详细梳理取得虚开发票的判断标准及应对策略。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常见手段


(一)“变名虚开”:一些不法企业将低税率商品或服务变更为高税率项目开具发票,以达到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的目的。例如,把农产品(适用低税率)开具成电子设备(适用高税率)。

(二)“环开、对开”:多家企业之间互相开具增值税发票,形成一个闭环,但实际上并没有真实的货物或服务流转。表面上看,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似乎都存在,但这些都是虚假的交易循环,只为制造虚假的经营业绩或骗取税收优惠。

(三)“走逃(失联)企业虚开”:这类企业通常在短时间内大量开具发票,然后突然消失不见。它们注册公司的目的就是虚开发票,获取非法利益后迅速 “跑路”,给税务机关的监管和受票企业带来极大困扰。


二、“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的区别


判断维度
善意取得 恶意取得
主观意图 对发票虚开不知情且无过错 明知或应知发票虚开,存在主观故意
交易真实性 存在真实交易,且交易内容与发票一致虚构交易或篡改交易信息 虚构交易或篡改交易信息
证据链完整性 能提供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等完整证据 证据链缺失或造假(如伪造合同、虚假资金流水)

国家税务总局为整治税收环境,加大对虚开发票犯罪的打击力度,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中都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有严格的处理规定。但是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对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显得有失公平。因此,随后发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界定了“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种行为。200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中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三、“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的判断标准


 (一)交易真实性核查

关键证据:

1.真实有效的购销合同(需含标的物、数量、金额、交付方式等条款)

2.与合同匹配的物流单据(如货运单、入库单)

3.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方须与开票方一致,禁止现金或第三方支付)

相关案例:某企业因使用个人账户支付货款,无法证明交易真实性,被认定为恶意取得。

  (二)供应商资质审核

风险信号:

1.供应商为“空壳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人员、资产)

2.经营范围与开票内容不符(如商贸公司开具“技术服务费”发票)

3.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或已被列为非正常户

合规查验:

通过“企查查”“天眼查”核查供应商工商信息,登录“电子税务局”查验其纳税状态。

  (三)资金流向追踪

善意特征:

1.通过对公账户支付,且付款对象与开票方完全一致

2.付款时间、金额与合同约定匹配

恶意特征:

1.资金回流(付款后收到开票方关联方退款)

2.现金支付或通过个人账户转账

相关案例:A公司支付货款至B公司账户,但B公司当日将资金转回A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被定性恶意取得。

(四)发票内容合理性

异常信号:

1.发票品名为“咨询费”“服务费”但无具体服务内容

2.大额发票无明细清单(如办公用品类发票)

3.发票开具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

应对建议:要求供应商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交易细节(如服务期间、产品型号)。

(五)价格公允性验证

核查方法:

1.对比同期同类商品市场价(如通过行业价格指数)

2.关联交易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参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相关案例:某企业以市场价3倍采购原材料,因价格显失公允被认定恶意取得虚开发票。

(六)企业历史行为记录

税务稽查重点:

1.是否多次取得问题发票

2.是否曾因虚开发票被处罚

3.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替开票等异常行为


四、“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的风险应对


(一)“善意”与“恶意”的风险认定标准

税务风险:纳税人的税务风险在于,认定“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予以抵扣的行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只是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依法予以追缴。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及其他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认定“恶意”取得的专用发票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不允许税前列支相应成本。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执法风险: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在于,未依据有关标准对纳税人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定,只是简单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受票方不知销货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非法手段获得的,主观上不具有偷税意识且没有作出具体的偷税行为,就认定为受票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要认定纳税人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能机械地执行票、货、款一致的标准,要深入理解文件精神,认真对照认定标准加以认定。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二)“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情形对比与应对策略

    情形 善意取得 恶意取得
税务处理 补缴税款,可免滞纳金和罚款 追缴税款+滞纳金+0.5-5倍罚款
刑事责任 不涉及 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逃税罪(最高无期徒刑)
应对步骤

1. 提交《情况说明》及证据链

2. 换开合法发票

1. 立即停止使用问题发票

2. 主动补税并申请从轻处罚

3. 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应对


五、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三大原则是关键。但如何判断?只能根据企业入账的证据链来判断。其中,发票正是证据链和核心。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就明确表达了这种思路: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考虑到了企业无法再次取得发票的情况: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通常情况下,上游企业认定为虚开发票时,常常已经是走逃企业或失联企业,按照这一条规定,下游企业业务是真实的,虽然无法更换虚开发票,但只要能够提供上述证据,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虚开发票是触碰不得的“高压线”。企业唯有筑牢合规防线,方能在“以数治税”时代行稳致远浩智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稽查应对咨询、税务健康检查等专业涉税服务,助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企业简介




       浩智税务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注册地在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新区,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布的2022年度税务师行业较大经营收入规模税务师事务所信息中,营业收入全国排第39位,广西排第1位,为2021年度全国税务师行业经营收入前百家税务师事务所、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广西十强税务师事务所、广西壮族自治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广西税务师行业"四强"党支部、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资本市场服务基地联盟成员单位。在北京广州深圳东莞珠海湛江武汉长沙、贵州、云南、玉林贵港北海柳州等地设有14家子分所。

浩智集团共有员工130多人,其中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共61人,党员31人。在党员中,管理层、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人数总占比达75%。浩智拥有一支通晓税务、会计、法律、企业管理的综合性服务团队,专长石油炼化、石化相关配套、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制造、交通运输、教育培训、医药、商业连锁、统一配送等行业的涉税服务。先后接受政府部门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专业税务顾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股权转让鉴证、清税注销鉴证、税收策划、纳税风险评估、国际税收事项代理、税务行政复议代理等服务

浩智注重集团一体化管理、人才培养和数字化管理,高度重视数据保密和信息安全,致力于帮助客户防控风险、提质增效,通过数据和技术支持,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和最佳解决方案。

浩智主动适应发展新形势,加强党建引领,深化业务创新,强化自律管理,主动担当,服务社会,为税务师行业高质量健康稳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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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智税务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注册地在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新区,在北京、广州、深圳、东莞、武汉、长沙、贵州、玉林、贵港、北海、湛江、云南、柳州等地设有子分所,现为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全国百强事务所、广西十强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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