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企业因自身资金的不足需要从自身以外的主体筹措资金,出现了一种借贷形式,统借统还。何为统借统还?统借统还所收取的利息又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以下通过政策来了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根据政策的要求,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适用统借统还的税收优惠政策,所收取的利息才能免征增值税:
2.资金的来源必须是向金融机构借入或者是对外发行债券取得;
3.分拨借款的必须是企业集团或是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
4.统借方应与资金使用方(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最终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借款本息;
5.所收取的利息不得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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