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正值出游高峰,餐饮、零售等行业可能会通过招聘兼职来应对暑期客流。企业招用兼职人员相关劳务费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具体需要取得哪些凭证以便扣除后续成本?下拉查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也就是说,企业对于劳务费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其与兼职者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企业招用的兼职人员若未签订劳动合同,仅为临时提供服务,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其取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企业需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需取得合规凭证用于税前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后,按20%-40%预扣率计算;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后,按20%-40%预扣率计算。
兼职者可以凭提供服务的书面证明(如签订的劳务合同等)、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销售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可将此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K店为例,受暑期出游高峰影响,订单量暴增,临时招用1名社会兼职者。以李某为例,李某需要在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2000÷(1+1%)×1%=19.8(元);因K店位于市区,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则李某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9.8×7%×50%=0.69(元);李某共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0.49元。
实务中,还有一种不太常见的情况——店家与招用的兼职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企业与兼职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以小时计酬为主),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兼职者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企业可凭工资表、考勤记录、“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等资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假设L餐饮企业与招聘的兼职者孙某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明确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且企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工资按小时计酬,每小时20元,每月结算两次。假设孙某7月共工作80小时,月工资合计1600元。这种情况下,餐饮企业与孙某存在雇佣关系。孙某取得的1600元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L餐饮企业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安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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