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新主体后,原主体就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原主体未抵扣完的进行税额,新主体是否能继续抵扣,需要报送什么资料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根据文件的要求,原主体应该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资产重组相关的资料一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该转移单一式三份,原主体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主体主管税务机关一份。待新主体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资产重组相关的资料核对无误后,允许新主体继续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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