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优惠力度不断增加,给纳税人送去了真金白银的优惠。纳税人在申报享受优惠政策时,需要注意避免哪些问题?一起了解↓

风险1.
负面清单行业享受加计扣除
企业如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则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为准,并随之更新(目前最新版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
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风险2.
未准确归集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准确归集研发费用,超出政策规定的具体范围的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
风险3.
研发活动不符合规定
研发活动需符合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定义,如属于政策列明的7项活动则对应的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政策明确了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一、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二、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四、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五、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六、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七、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风险4.
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风险5.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未回收冲减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风险6.
忽视冲减研发费用的特殊处理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风险7.
将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进行了加计扣除或摊销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风险8.
其他费用归集错误
其他相关费用采用了正列举方式限额扣除,不在文件列举范围之内、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的其他相关费用均不能加计扣除。
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来源:中国税务报 广东税务 | 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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