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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彩民中奖2.2亿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热点:彩民中奖2.2亿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浩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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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新闻背景近日,江西南昌一彩民花约10万元购买49250注号码相同的“快乐8”彩票,结果全中,单注奖金44

一、新闻背景
近日,江西南昌一彩民花约10万元购买49250注号码相同的“快乐8”彩票,结果全中,单注奖金4475元,合计奖金高达2.2亿多元。

 二、争议焦点
      此在网上引起热议,其中争议的问题之一是,这个单注奖金4475元,中奖49250注,合计奖金2.2亿元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法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九)偶然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析总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于个人因购买彩票而取得的中奖收入,包括福利彩票及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则需全额按照“偶然所得”百分之二十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各方观点
     (一)据第一财经报道,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资深专家表示,个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个人中奖、中彩等收入属于偶然所得,适用20%税率。但由于彩票收入除了支付奖金外,大部分是投入到公益事业发展,因此国家鼓励彩票事业发展,给予了一次性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暂免个税优惠政策。上述江西中奖彩民是在一个站点一次性购买号码一样的同一种彩票,这是个人主观意思明确的一次性投资行为,因此获得的一次性中奖总收入2.2亿多元,而这显然超过税收优惠的一次性收入1万元上限,因此需要缴纳20%个税。不能将一次性中奖收入等同于一注彩票收入。  
      (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资深教授表示,一个人同一时间购买同一种彩票获得的总收入,原理上来说算是一笔收入,应该要按一次性收入2.2亿多元来纳税。
      (三)有网民引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体育彩票中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11]244号)答复铁岭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彩票中奖所得,应以同一人同一期合计中奖所得为一次,计算征免及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认为应合并同一期的多注中奖,按照2.2亿元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也有网民对此不认可,认为此文对江西没有约束力。
       五、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对于购买彩票行为而言,中奖“一次”理解为中奖“一注”,这样更符合税法精神,也更便于代扣代缴的管理,对于彩票中心而言,不管中奖的一注是谁买,只要一注的奖金未超过10000元,就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个代扣代缴一般也是计算机系统设定和完成代扣代缴。
      购买彩票不是投资行为,它实质上是博彩,前面有学者认为彩民用十万元一次买了彩票并中奖,这样的中奖行为就视为一次,笔者并不认可,假如花10万块钱一次性在一个投注站分别买了不同规则、不同号码的彩票,结果都分别中奖,那么是否也按照一次呢?对于税法的“次”,是对同一纳税人而言,对于购买彩票来说,“次”的情形往往较为复杂,比如,在同一投注站购买不同期不同品种不同号码的彩票,也可以在不同的投注站购买同一期同一品种相同号码的彩票,如果不同的彩票都中奖,是否要合并为“一次”?实际上是很难操作的。由于购买彩票是非实名制的,购买者可以代购、转让、赠送等,如果税法把中了多注的中奖合并为一次,彩票中心无法辨别是否是同一人中奖,中奖者也可以委托不同的人去领奖,就比如这个幸运的中奖者,他为了避免征税,理论上他可以委托不同的人去领奖,或者把单张彩票以中奖金额的95折出售,这样他可以避免20%的重税。如果把同一人同一期的多注中奖界定为“一次”,这样法律的规定会引发太多的社会问题,也不利于征收管理。
      此外,在法律规定对“次”的界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或者有多种理解的情况下,应该对彩民更有利的解释去征税。税收具有调节人的行为和经济作用,国家鼓励彩票事业发展,如果把一个人多注中的奖合并为一次征税,显然不利于彩民投注,也不公平,一般认为彩民坚持长期买彩票的,后期中奖的概率会更高,因此在后期有的彩民会集中资金押在哪些没有中过奖的号码或组合,以增加中奖特别是中大奖概率,这样彩票才具有它独特的魅力。如果税收忽视了这些因素,选择对彩民不利的解释,也会影响彩票事业的发展     
      六、完善政策建议
      引起此次争议焦点的原因是相关税收文件对“次”的定义不够明确,建议:
     (一)明确“次”的概念,就彩票中奖而言,建议明确“每次”为“每注”。
     (二)把彩票中奖所得与其他偶然中奖所得区别开来,不列为偶然所得,因为对很多彩民而言,购买彩票成为了习惯,他们大多数买彩票的支出是没有中奖的,这部分实际上是成本。建议把彩票中奖从偶然所得中剔除,单独列为一个项目征个人所得税,叫“彩票中奖所得”,对单注超过10000元以上的中奖,奖金允许扣除在五年内的购买彩票的累计支出,没有扣除完的,继续在五年内扣除,按扣除后的余额的百分之二十的税率征税。

(作者:浩智税务师事务所  钟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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