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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六种”纳税方案设计

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六种”纳税方案设计 浩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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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股权转让只涉及缴纳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溢价转让股权的情况下)为了合法节约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得税,笔者认为最具有实际操作性的纳税方案设计有以下六种

 股权转让只涉及缴纳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溢价转让股权的情况下)为了合法节约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得税,笔者认为最具有实际操作性的纳税方案设计有以下六种:
一是先分红后转让;
二是先“分红+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
三是先撤资后增资,
四是关联公司先“定向分红+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
五是股权投资分5年均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是延迟纳税义务时间

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涉税法律依据分析

(一)先分红后转让股权涉税依据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号)第二十六条第 (二) 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人,即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项和第 (三) 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基于以上税法规定,如果被投资企业的账上有未分配利润,直接投资被投资企业的法人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前,选择先分红再转让股权,分回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过分红后,股权转让价格定价就降低,可以实现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标。

“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的涉税依据分析
 所谓先“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或者先“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是指当被投资企业存在税后未分配利润和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为了节约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得税必须先将被投资企业的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然后将被投资企业的税后未分配利润分回法人股东,最后实行法人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法依据分析如下:
1.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和转增资本的比例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人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因此,如果法人股东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将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以便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增加、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必须要保证被投资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居民企业从直接投资的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 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即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法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先资后增资据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34 号)第五条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基于以上涉税政策,公司进行增资和减资属于公司的重要事项,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必须经持有公司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比例的股东同意通过增资不涉及任何税收,而减资最省税。

(四)先“定分红 +盈余公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的涉税依据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基于此法律政策规定,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在分配股息、红利时,允许将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只分配给某些股东,而另外一些股东司的未分配利润只分配给某些股东,而另外一些股东可以放弃分红。但是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有限责任公司有未分配利润可分配;二是在《股东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一致签字同意的《股东分红协议》中约定“全体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将公司可分配的未分配利润只分配给一部分股东,其他股东放弃分红”

(五)股权投资的税依据
 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定居民企币资产对资确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期限内,分期均计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基于此税法规定,股权投资的实质还是股权转让,股权投资业务可以分5 年均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减轻股权投资方的资金流负担,起到缓解资金紧张的作用,相当于获得一笔不要利息的贷款

(六)股权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税依据分析
根据国税函[2010]79 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人,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公告第19 号的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人、债务重组收人、接受捐赠收人、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人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基于以上税法政策规定,对于股权转让,税法注重转让的法律形式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才发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因此,在股权转让款分期收取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约定,收到全部或绝大部分股权转让款方可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这样可以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股权布局控税》(作者:肖太寿  钟天宁)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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