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旅客运输的扣税凭证(4类)
发票类型
发票种类
可抵扣税额
抵扣方式
申报方式
国内旅客运输的扣税凭证(4类)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计算抵扣
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b栏“其他"并同时填写在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可抵扣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x9%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x9%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x3%
注 意
以上车票可以抵扣,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2.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
3.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旅客运输服务,除另有规定外,参照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执行。
4.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
二、通行费发票(2类)
发票类型
发票种类
可抵扣税额
抵扣方式
申报方式
通行费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勾选抵扣
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
桥、闸通行费发票
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x5%
计算抵扣
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b栏“其他”栏次。
三、农产品销售发票及收购发票
发票类型
发票种类
可抵扣税额
抵扣方式
申报方式
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
按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按照1%加计扣除。
计算抵扣
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符合加计扣除的情况,其加计扣除额填写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
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
计算抵扣
发票类型 |
发票种类 |
可抵扣税额 |
抵扣方式 |
申报方式 |
国内旅客运输的扣税凭证(4类) |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计算抵扣 |
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b栏“其他"并同时填写在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
可抵扣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x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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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
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x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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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
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x3% |
以上车票可以抵扣,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2.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
3.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旅客运输服务,除另有规定外,参照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执行。
4.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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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类型 |
发票种类 |
可抵扣税额 |
抵扣方式 |
申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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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费发票 |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
勾选抵扣 |
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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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闸通行费发票 |
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x5% |
计算抵扣 |
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b栏“其他”栏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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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类型 |
发票种类 |
可抵扣税额 |
抵扣方式 |
申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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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销售发票 |
农产品销售发票 |
按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按照1%加计扣除。 |
计算抵扣 |
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符合加计扣除的情况,其加计扣除额填写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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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发票 |
农产品收购发票 |
计算抵扣 |
来源:中国税务报、上海税务
企业简介
浩智税务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注册地在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新区,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布的2022年度税务师行业较大经营收入规模税务师事务所信息中,营业收入全国排第39位,广西排第1位,为2021年度全国税务师行业经营收入前百家税务师事务所、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广西十强税务师事务所、广西壮族自治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广西税务师行业"四强"党支部、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资本市场服务基地联盟成员单位。在北京、广州、深圳、东莞、珠海、湛江、武汉、长沙、贵州、云南、许昌、玉林、贵港、北海、柳州、仁怀等地设有17家子分所。
浩智集团共有员工130多人,其中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共61人,党员31人。在党员中,管理层、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人数总占比达75%。浩智拥有一支通晓税务、会计、法律、企业管理的综合性服务团队,专长石油炼化、石化相关配套、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制造、交通运输、教育培训、医药、商业连锁、统一配送等行业的涉税服务。先后接受政府部门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专业税务顾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股权转让鉴证、清税注销鉴证、税务合规计划、纳税风险评估、国际税收事项代理、税务行政复议代理等服务。
浩智注重集团一体化管理、人才培养和数字化管理,高度重视数据保密和信息安全,致力于帮助客户防控风险、提质增效,通过数据和技术支持,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和最佳解决方案。
浩智主动适应发展新形势,加强党建引领,深化业务创新,强化自律管理,主动担当,服务社会,为税务师行业高质量健康稳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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