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上午9:0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欢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
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不构成自首,
原判认定故意伤害罪正确,但量刑过重。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此前,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案情回顾:
2016年4月,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死亡。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于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该案。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二审宣判中,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如下: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