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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女子团建小腿骨折,单位:这不符合工伤规定,拒绝赔偿

重庆律师:女子团建小腿骨折,单位:这不符合工伤规定,拒绝赔偿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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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情回顾: 李某是某教育辅导机构的任课教师,2019年7月,教育辅导机构为了新招聘的教师间相互熟

案情回顾:

       

李某是某教育辅导机构的任课教师,2019年7月,教育辅导机构为了新招聘的教师间相互熟悉,提升团队凝聚力,出资组织全校员工进行户外拓展训练。

在户外游戏时,李某不慎摔倒造成小腿骨折。在医院住院1个月,花去医疗费用总计2万余元。同年9月,李某认为单位组织该项活动时,按工作期间进行管理,要求不得请假,迟到、早退等均按单位出勤制度进行处罚符合工伤认定标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要求教育辅导机构进行经济赔偿。

该培训机构不服,认为李某骨折是在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说法:判断员工是否为工伤,需要考虑三个标准:时间、地点和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

“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根据该规定,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是否构成工伤,要看是否与工作有关,要从活动的目的性、单位是否鼓励参加、是否承担费用、是否利用工作日等等因素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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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作原因而言

本案教育辅导公司开展团建活动的目的是,促进同事间的交流,提高工作效率,为的是进一步建设企业文化,是员工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更是公司调节员工身心,加强员工之间的团结和睦,增强员工凝聚力,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是员工工作的延续,应认定与工作相关。

并且不允许员工请假、迟到、早退,可见该次团建属于一项工作安排。而导致李某受伤的“游戏活动”也是由公司要求的团体活动。故可以认为李某受伤是因工作原因而负伤。



02

从工作地点而言

本案团建活动所在的场地由教育辅导公司选择,活动《通知》中对出行时间、路线、行程安排及注意事项均做了说明,故可认为该次团建活动属于在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收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

本案中,李某在团建中意外受伤的情况,符合因工负伤的“三工”原则,属于工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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