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有两个标准: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两个标准的差别少的在二、三倍间,多的甚至达到了五、六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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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日,原告韩某之夫王某在回家途中,在红绿灯路口停车等待同行时,被张某驾驶的大型货车(该车挂靠于泸州某运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人保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撞上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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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经过
办理困难点:
死者王某系农村户口,需要争取获得城镇待遇的赔偿(农村待遇与城镇待遇相差约三分之二)。
解决办法:
收集其在城镇务工、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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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我方当事人成功获得城镇待遇的赔偿。
法院判决:
一、原告韩某、王某 、王某1 、王某2、文某其近亲属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80315.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赔偿713283.86元;被告张某赔偿67031.54元,品迭其已垫付的5万元,尚需赔偿17031.54元,限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泸州某运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某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韩某、王某 、王某1 、王某2、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7元,由被告张某 、泸州某运业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张某、泸州某运业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项金额时直接向原告支付)
【律师说法】
关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农村居民可否享受城镇居民的补偿标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判断“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时,要兼顾到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在将户籍作为主要标准的同时,还应将居住区域、收入来源等因素作为斟酌标准。
本案中,受害人王某虽然系农业家庭户口,但事故发生前他就已经在城镇务工、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直至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某在城市打工、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因此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温馨小贴士】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包括: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除第1项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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