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张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9年,开发公司交房,张某却发现这套房子和《房屋买卖合同》里的平面图有很大差别,张某想要退房,开发商却不愿意承担责任。
张某表示,出于对开发商和朋友的信任,张某只看了样板房就办理了房屋买卖和贷款等相关手续。等到拿到房屋钥匙后却发现,自己买的这套房子和之前看的房子有很大差别。“没有落地窗,原来主卧赠送的外阳台也没有,现在打开客厅和卧室的窗户,看到的就是二楼营业房的楼顶,和之前看到的户型不一样。”
开发商表示,张某实地看过房屋,清楚该房屋的具体结构和层高,并表示接受,才与其签订合同,现在又反咬一口,他们不会负责的。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1款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赋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非违约方的法定解除权,案涉房屋内部布局左右相反导致张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首先,合同目的包括客观目的和主观目的。客观目的即典型交易目的,当事人购房客观目的在于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用于居住、孩子入学、投资等,影响合同客观目的实现的因素有房屋位置、面积、楼层、采光、质量、小区配套设施等,客观目的可通过社会大众普通认知标准予以判断。主观目的为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动机和本意。一般而言,《合同法》第94条第1款第4项中的合同目的不包括主观目的,但当事人将特定主观目的作为合同条件或成交基础,则该特定主观目的客观化,属《合同法》第94条规制范围。
本案中,张某和开发商各执一词, 各有各的说法和理由。张某想要维权的话还是要收集相关证据,就是要证实开发商在卖房过程中,是否明确告知房屋有落地窗和阳台,有没有对张某构成认识上的欺诈,这方面还是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来予以证实的。
如果欺诈行为成立的话,张某可以向法院主张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和利息,并且赔偿损失。另外,张某也可以依据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买卖合同》与所附的房屋平面图不符,存在违约行为,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实务要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合同明确约定的方位布局相反,且无法调换的,购房者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