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喜欢喝酸奶:2016年,我和我老公经朋友介绍相识,两个人还是很投缘的,慢慢地就在一起了。2017年他手里也有也有一定存款,就全款买了国内某知名房地产公司的房子。因为个人工作原因,我们俩是2018年领证的。比较巧的是由于开发商延期交房,2019年我们才拿到房产证。
2019年8月我就开始准备我们的婚礼了,中间也发生了很多事,最后双方家长都不欢而散,这也是我们后面离婚的导火索。2020年4月,我们正式离婚了。在婚姻财产分配上一直不能协商一致。
我是主张的,那套房屋的产权证是我们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但是他则主张该房屋为其婚前全款购买,应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所以,现在我想咨询,房产应该如何分配?
本案焦点:婚前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应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婚前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房屋是男方在婚前以个人的财产支付房屋全款后购得,婚后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是对婚前购买房屋行为的法律认可,房屋产权证是对男方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一种确认和公示。并不因取得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