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由被告王*、王**、朱*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为原告出具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条各1份,约定原告借给被告*现金12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3月13日至2013年6月12日,逾期部分按每日5‰收取违约金,由被告王*、王**、朱*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2年,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借给被告*款12万元。
借款到期后被告利息已付至2014年1月14日,本金12万元未付,原告于2104年8月4日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尽快付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
律师办案
111 办理困难点:
对借款事实的认定
111 解决办法: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争议焦点进行详尽的法律分析。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峰借款12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王*、王**、朱*对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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