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7年,张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并于2017年6月开始同居生活。
2018年生下一子张某某,2019年张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房产证是张某一人的名字,购房时,张某以采购婚房为由向李某母亲借了4万元。
现张某与李某要解除同居关系,李某要求平分房产,张某认为该房为自己个人财产,那么这套住房到底属于谁的呢?

律师说法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陈律师:该房屋系不动产,在同居期间所购的不动产所有权应以登记为主,故该房屋应系张某个人所有,对李某母亲的借款只作为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具体来说,本案诉争房屋所有权为张某一人所有。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诉争房屋的房产证只登记有张某一人的名字,房屋的权属采取登记生效原则,房子应归张某所有。
除非双方在房屋购买时有过特别的约定,并且有充分的证据(如书面约定等)表明该约定包含了房屋产权共有的内容,否则李某无权对房屋主张权利。
其次,购房时从李某母亲所借的2万元按借贷法律关系。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但考虑本案的实际,兼顾公平,应有张某负责偿还。
如果李某在购房时也有出资,由其出具出资证明,同样按借贷法律关系由张某偿还出资及利息,而不能对房屋增值部分进行主张权利。之所以如此处理,也表明法律对同居关系的否定态度,提示同居者在同居开始时,就应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以避免日后纠纷。
综上,对这套房屋所有人为张某,对李某母亲的借款只作为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处理,由张某负责偿还为宜。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同居期间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购买房屋的,不能以同居关系存在即确认该房屋属同居双方共有。另一方就该房屋主张权利的,应当举证证明双方有共同购置的合意,或者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确有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