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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着结婚去的,结果却分手了,那么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配?

奔着结婚去的,结果却分手了,那么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配?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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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因同居关系处理不当引发的诉争越来越多很多并未成功走进婚姻殿堂的恋人在恋爱关系破灭时,因同居期间“无偿

近年来,因同居关系处理不当引发的诉争越来越多
很多并未成功走进婚姻殿堂的恋人在恋爱关系破灭时,因同居期间“无偿赠与”、“共同购房
或购车”、“共同生活消费”等引发的财产归属问题产生很大争议,有的甚至闹上法庭
今天,小瀚就给大家带来一则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对婚前同居经济关系有更深入的了解。

案例:

2017年,张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并于2017年6月开始同居生活。


2018年生下一子张某某,2019年张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房产证是张某一人的名字,购房时,张某以采购婚房为由向李某母亲借了4万元。


现张某与李某要解除同居关系,李某要求平分房产,张某认为该房为自己个人财产,那么这套住房到底属于谁的呢?



律师说法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房屋系不动产,在同居期间所购的不动产所有权应以登记为主,故该房屋应系张某个人所有,对李某母亲的借款只作为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具体来说,本案诉争房屋所有权为张某一人所有。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诉争房屋的房产证只登记有张某一人的名字,房屋的权属采取登记生效原则,房子应归张某所有。

除非双方在房屋购买时有过特别的约定,并且有充分的证据(如书面约定等)表明该约定包含了房屋产权共有的内容,否则李某无权对房屋主张权利。

其次,购房时从李某母亲所借的2万元按借贷法律关系。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但考虑本案的实际,兼顾公平,应有张某负责偿还。

如果李某在购房时也有出资,由其出具出资证明,同样按借贷法律关系由张某偿还出资及利息,而不能对房屋增值部分进行主张权利。之所以如此处理,也表明法律对同居关系的否定态度,提示同居者在同居开始时,就应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以避免日后纠纷。

综上,对这套房屋所有人为张某,对李某母亲的借款只作为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处理,由张某负责偿还为宜。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同居期间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购买房屋的,不能以同居关系存在即确认该房屋属同居双方共有。另一方就该房屋主张权利的,应当举证证明双方有共同购置的合意,或者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确有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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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瀚沣律师事务致力打造西南领域集建筑房地产、保险、公司证劵、刑事、民商、公司、涉外、金融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一流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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