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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婚姻律师:离婚后还同居,可能需要一起偿还夫妻债务

重庆婚姻律师:离婚后还同居,可能需要一起偿还夫妻债务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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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夫妻双方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期间如有一方举债,该债务将如何承担?今天小瀚就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仔细阐述


夫妻双方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这期间如有一方举债,该债务将如何承担?

今天小瀚就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仔细阐述上述问题。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梁某与刘某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名下一套房产以及存款20万均归女方刘某所有,而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16年1月和9月,梁某以生意需要为由向合作伙伴李某借款30万元,并转入刘某账户。2017年,李某诉请梁某、刘某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律师说法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财产上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在此期间一方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即“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的所有权制度”,理应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与梁某两人在离婚后,实际上仍以夫妻模式共同生活,行使配偶身份带来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故而,两人共同目的应系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养育子女,互帮互助,双方具有继续维持家庭关系的目的性,且客观上亦具有了共同生活的稳定性。

故刘某亦应对本借款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判决梁某、刘某对李某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实务要点:


夫妻离婚后生活交往及经济往来仍较为密切的,一方举债不宜认定仅由该方承担,亦不宜认定由双方连带承担,而应认定为共同之债,由双方共同承担。


相关延伸:



法院对夫妻之间债务的认定方法

首先,严格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如果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所举债务不予认可,则要着重对债务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通常对债权人亲自出庭作证的予以采信,对只出示书面证言或借条复印件的一般不予认定。

其次,审查债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审查债务真实性的基础上,着重询问举债一方所负债务的用途,以便正确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未用于履行法定的扶养、赡养、抚养义务,且不属于其他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情形,则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最后,以下情形可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由离婚双方另行解决:

1)



夫妻债务是否存在不明确;

2



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无法确定的;

3



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但缺少债权人的介入,法院一时难以查明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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