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实践中,朋友之间,时常会聚会往来。
但是,如果在朋友家做客时发生意外致残应由谁承担责任?
今天小瀚就通过案例为大家解答。
案情简介:
2014年,王某应中秋之约到李某家中做客。吃完晚饭后,王某进出洗手间时,不慎摔倒,随后李某立即联系医院,并且陪同王某来到医院,做了相关检查,经医生诊断,王某小腿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事后,王某主张李某家卫生间积水、卫生间门前无防滑垫造成其摔伤,要求李某支付小腿骨折治疗费用,以及后期营养费5共计万元。
李某则称,王某摔倒和自己没有关系,且王某并无证据证明卫生间积水,拒绝赔偿。

律师说法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陈律师:王某作为成年人,已经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到李某家中做客,在王某摔伤时候,双方无身体接触,是王某在无外力作用下自行摔伤,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对损失赔偿自负全部责任。且王某主张李某家卫生间积水、卫生间门前无防滑垫造成其摔伤,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
作为朋友,李某邀请或同意王某到其家中做客,发生了王某摔伤情况,李某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客观上亦未实施致赵某摔伤行为,此次王某摔伤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依《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规定,在双方对造成损害事实均无过错时,应依据公平原则,在考虑当事人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基础上,由李某对王某所受损失给予补偿。李某在王某受伤后积极采取措施,送王某到医院进行治疗以及垫付了部分费用,在此基础上,李某可以酌情一次性补偿王某几千元。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朋友家做客,因自身原因摔倒受伤,且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应认定为意外事件,对方无需担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