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二人共同买房现象比较常见,但是一旦恋爱关系结束,所购房屋的权属如何认定?今天小瀚就带大家看一则典型案例,希望给大家提供参考。
基本案情
案例:王某与张某于2016年相识并相恋,同年7月开始同居生活。2018年,张某谈起买房的事情,为了表示自己的爱意,王某向张某表示自己出钱买房,并将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
2018年5月10日张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销售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房屋总价120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首付款50万,剩余款项张某向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2018年10月房屋登记为张某单独所有,且剩余贷款张某按期履行了还款义务。

最后该房产于2019年2月登记在张某名下。但好景不长,2019年7月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提出分手,要求张某签署了一份承诺书,明确:“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某不动产权证号为XX的某房屋,由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系二人共同财产。”
事后,王某再次要求张某将屋返还并配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张某表则示房屋是自己的,分手可以,房屋作为青春损失费不同意返还。王某可以得到房屋吗?
律师说法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本案涉案房屋系张某和王某同居期间以张某名义购买,即便在案件开庭过程中张某将王某的出资答辩主张为赠与行为,但王某坚持自己的出资是基于双方系情侣关系,一旦关系结束,有权拿回自己的出资部分,且王某的转账凭证也可以证明其出资支付了该房屋的购房款事实。再者张某也自认该房屋系二人共同财产故而王某的出资行为并非赠与,双方对房屋享有出资比例的份额。
合法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应当被法律保护,但是恋爱期间是否一定要建立同居关系还是因人而异,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希望即便双方建立的同居关系,作为同居中的一方也应当要在该期间内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避开大额的个人财产混同,一旦分手后还存在财产分割纠纷。
希望每一位在恋爱、婚姻中的男女都可以树立自我财产的保护意识,内心也始终秉持着自立自强、经济独立。在物质上不依附于对方,在感情里不无条件卑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