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存在不少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房屋出卖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另一方还可以追回房子吗?如果不能追回房子应该怎么索赔?
今天小瀚就给大家带来一则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0年,刘某将名下房产售予曹某。2013年,刘某妻张某以该房市场价100万余元、刘某与曹某网签价39万元,双方恶意串通为由诉请确认转让合同无效。刘某与曹某诉讼中关于交易过程的陈述不合常理且自相矛盾。

律师说法: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陈律师:民事法律规范不仅是民事裁判规范,亦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准则。涉案房屋属刘某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在未征得张某同意情况下,刘某与曹某就涉案房屋进行交易,违反共有财产交易规则,将可能损害共有人张某利益。
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法律规范包含了“恶意串通”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两个构成要件。这两个要件事实无法直接证明,只能通过间接证据证明。间接证明依靠经验法则推理,即社会公认的常理。
证明恶意串通,要以合同当事人双方主体行为为线索进行审查,借助经验法则判断其可能性。证明恶意串通不能采取“高度盖然性”标准,而应采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即在证明恶意串通事实基本可能性后,证明责任发生转移;待对方辩解不成立才可“排除合理怀疑”,从而认定恶意串通成立。“基本可能性+辩解不成立”系恶意串通类真伪不明案件事实的特殊证明方法。
本案中,刘某与曹某就涉案房屋转让行为的网签合同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市场交易价格,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价款已实际支付;交易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刘某与曹某陈述亦存在诸多自相矛盾之处,而二人又未能对上述不合常理与陈述矛盾之处作出合理解释。据此,足以认定刘某与曹某恶意串通,转让涉案房屋,损害了共有人张某利益,判决确认案涉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实务要点: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有房产予第三人,交易过程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买卖双方陈述自相矛盾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