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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躲避债务可行吗?看看重庆婚姻律师怎么说

“假离婚”躲避债务可行吗?看看重庆婚姻律师怎么说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
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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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债务人通过假离婚来逃债的情况,将全部财产留给一方,由另一方负担全部债务。那么,这种假离婚真

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债务人通过假离婚来逃债的情况,将全部财产留给一方,由另一方负担全部债务。那么,这种假离婚真的能逃避债务吗?法律上如何认定这种情况呢?


案例:


2010年11月,梁某与刘某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两套房屋归女方刘某所有。2011年1月和9月,梁某借生意名义先后各向李某借款30万元,实际用于刘某名下房产装修。2012年,李某发现梁某和刘某仍共同生活,且通过调取医院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表明,两人离婚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诉请梁某、刘某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律师说法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诉争借贷事实发生之前,梁某与刘某已然从法律上结束了婚姻关系,且协议约定包括涉诉房产在内的两套房产归女方所有。但两人离婚后仍共同装修涉诉房产,装修费亦由梁某支付。再加上医院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得知,刘某和梁某离婚后在经济和生活上均未实际分离,属于典型的“假离婚”。


由于两人在离婚后,财产一直未进行实际析分,基于共有人之间有无共同目的以及共同目的内容、共有财产对共有人达成其共同目的意义等因素看,刘某与梁某两人在离婚后,实际上仍以夫妻模式共同生活,行使配偶身份带来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故而,两人共同目的应系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养育子女,互帮互助,双方具有继续维持家庭关系的目的性,且客观上亦具有了共同生活的稳定性。


而两人财产共有现状,亦满足了维持家庭关系共同目的之所需。两人财产事实上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即“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的所有权制度”,理应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刘某亦应对本借款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判决梁某、刘某对李某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夫妻离婚后生活交往及经济往来仍较为密切的,一方举债不宜认定仅由该方承担,亦不宜认定由双方连带承担,而应认定为共同之债,由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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