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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以案说法:朋友喝酒开车,饮酒者连带责任?

重庆律师以案说法:朋友喝酒开车,饮酒者连带责任?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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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今,社会各界交往密切,同事、朋友难免会在一起觥筹交错,推杯换盏,但也因此引发了不少纠纷。换句话说,就是有人
如今,社会各界交往密切,同事、朋友难免会在一起觥筹交错,推杯换盏,但也因此引发了不少纠纷。
换句话说,就是有人因为喝酒致伤甚至致死后,酒桌上劝酒的甚至只是一起喝酒的人,也被追究责任。
那么,饮酒出现人身损害,共饮者承担哪些义务?要承担什么责任?今天小瀚就带大家看一则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傅某生日聚会,共饮者林某买单后提前离开,吴某等人离开前提醒傅某酒后勿开车。因傅某酒驾肇事,致傅某及搭乘者陈某死亡。2016年,陈某近亲属诉请傅某近亲属及林某、吴某等人赔偿。


法院认为:

本案中,傅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知晓醉酒驾车所带来的巨大危害,但其仍醉酒后驾车,其应对自己行为负责。林某、吴某等人参与聚餐饮酒行为本身并不存在过错。聚餐后,林某先于傅某离开,吴某在与傅某离开前亦已提醒傅某勿酒后驾车。可见,林某、吴某等人作为聚餐参与者已尽到提醒义务,其对傅某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行为不存在过错。
陈某与傅某一起聚餐饮酒,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傅某处于酒后状态的情况下,不但没有提醒、劝阻傅某驾车行为,且搭乘傅某驾驶的车辆,其对自身损害存在一定过错,故可适当减轻傅某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结合陈某在事故中存在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傅某承担70%即71万余元的赔偿责任,由傅某继承人在继承傅某遗产价值范围内赔付。


律师说法:

在酒驾致交通事故中,共同饮酒作为引发注意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的先行行为,同饮者基于过错违反积极作为的法定义务便可能构成情谊侵权责任。受害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应对自身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根据过错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公平原则,应适当减轻未积极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酒驾致交通事故中,共同饮酒者已尽到提醒义务,对行为人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行为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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