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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后,发现是一场骗局,赠与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闪婚后,发现是一场骗局,赠与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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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谈恋爱期间或者结婚之后,恋人或夫妻之间互相买礼物来表达爱意是很正常的事情。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谈恋爱期间或者结婚之后,恋人或夫妻之间互相买礼物来表达爱意是很正常的事情。


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给对方以安全感,往往婚前有房的一方会将


其婚前房产以赠与的形式送给另一方。


那么如果赠与房产的一方后悔了,这个赠与行为可以撤销吗?


今天小瀚就带大家看看看这样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李某与魏某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


2015年,双方登记结婚,3个月后双方登记离婚。在此期间,2016年,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


2017年,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未办任何结婚仪式。一周后,李某要求王某过户房屋,否则就离婚。迫于无奈,王某答应了李某请求,将原系王某所有的两套房屋产权变更为与李某按份共有,李某分别占70%与80%份额,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事后,王某与李某分开居住,李某搬与前夫魏某及儿子同住,李某从王某处获得房产由李某与魏某以夫妻名义对外出租。

王某得知后,认为李某骗婚,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

律师说法: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公民的民事活动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虽已缔结婚姻关系,婚后不久即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形式上合法,但王某与李某结婚后不久就分开居住,并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李某存在以合法婚姻为掩盖,骗取王某房产的故意和目的


案例中,李某与王某于2016年即经人介绍相识,李某与魏某登记离婚后不久,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并未办理任何结婚仪式。且王某和李某在婚后不久就分开居住。李某不仅与其前夫魏某及儿子共同居住,且李某与魏某还以夫妻名义对外出租涉案房屋,王某作为房屋产权人尚无法在该处房屋中正常居住和生活。


双方签订赠与协议原因尚无明确合理解释,李某与王某在双方登记结婚的两周内即签订赠与协议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且两处房屋大部分份额均约定为李某所有,王某称系被迫才结婚和签订赠与协议。


综合上述理由,李某系以与王某结婚及因婚姻生活赠与房屋部分产权的合法形式,掩盖其不当获取房屋大部分产权的非法目的,其行为亦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故判决确认该赠与协议应属无效。



实务要点:行为人以结婚及因婚姻生活赠与房屋部分产权合法形式,掩盖其不当获取房屋大部分产权的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赠与协议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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