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强和张某为父子关系,2014年,张某强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张某名下。期间,房屋一直由张某强管理。
2018年,张某主张自己为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张某强则表示,自己才是房屋所有人,当初出于购房优惠考虑,借儿子张某名义买房。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通常情况下,不动产权属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案涉房地产权证记载权利人为张某,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张某系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张某强主张其为案涉房屋真实权利人,但并不能提供其购房时存在限购等交易限制的证据。
法律延伸:借名买房的行为存在四大风险
首先是借名购买保障性住房,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但因规避政策,该协议存在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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