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发商逾期交房是购房过程中较为常见的问题之一,很多购房者虽然法律意识逐渐提升,但是遇到具体的事件还是不知道究竟如何处理。逾期交房对于刚需购房者,尤其是购置婚房的群体影响很大,开发商一旦延期交房,将会打乱很多计划。面对可能存在或已经发生的逾期交房问题,购房者该如何维权呢?
2015年7月27日,原、被告签订诉争协议,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诉争房屋,约定房屋总价款为403340元,于2015年10月31日前交付,逾期交付按照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违约金。约定因城镇公共供水、排水市政主管、供电主线路、燃气主管未铺设至本项目等非出卖人可控制因素造成设施不齐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5年3月30日,被告向“后勤部营房处”寄送《关于”XX佳苑”项目工程进展情况的报告》称,由于“XX佳苑”项目目前各项工程建设进度正在顺利进行中,但城市水电气等管道、市政道路施工尚未完成,无法完成商品房交付条件。被告恳请该处向业主通报,被告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落实。
2015年9月期间,被告向购买“XX佳苑”业主提出需要延期两个月交房,其中大多数购房业主同意延期两个月交房,原告签字同意。
2016年3月1日,被告向“XX佳苑”业主、中和街道办、高新区规划与建设局出具《承诺书》郑重承诺,即日起30日内(2016年3月31日内),被告办理完毕全部验收、备案、审批手续,保证房屋达到合法交房条件,并通知业主收房;如未按上述日期办理完毕,则于4月5日内向各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先行支付2016年1、2、3月份的违约金,以后每拖延1个月,于次月5日前向各业主支付上月违约金。被告并承诺了其他内容,并表示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2016年2月1日,原告购买的房屋所在楼栋进行面积实测并取得面积测绘成果报告;2016年4月21日,“XX佳苑”(1-9号楼及地下室)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016年4月23日,被告采用登报方式向业主交房。
后原告到被告收房,但双方对于收房产生纠纷,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被告希望原告签一份“自愿放弃领取1%补偿金的承诺书”,双方产生纠纷。产生纠纷后被告认为双方处在纠纷之中,应当等待相应纠纷有评判结论后再行交房。通过法庭调解各方对交房已经达成一致,但对于违约金支付未能达成一致。
办理困难点: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认定
解决办法: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争议焦点进行详尽的法律分析。
一、被告四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7日,以房款总价40334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在合同签订时,需详询交房事宜,并约定逾期交房的惩罚性条款,比如支付违约金或者退还全部房款并赔付利息等等。这点相对比较简单,现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交房日期也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如果开发商违约就需按合同规定付出代价。
即使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也需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付出代价。例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等等。也就是说,除非类似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出现,无论合同是否有明确规定,购房者应果断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