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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爱情”,女子冒充护士偷走新生儿,如今被判刑一年十个月

为了“爱情”,女子冒充护士偷走新生儿,如今被判刑一年十个月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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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差一点我们就擦肩而过了有趣有用有态度近日,贵州省惠水法院审判了一起拐卖儿童案,被告人阿秀(化名)被判刑一年十

差一点

我们就擦肩而过了

有趣

有用

有态度

近日,贵州省惠水法院审判了一起拐卖儿童案,被告人阿秀(化名)被判刑一年十个月。

据阿秀交代

她此前怀有情人阿伦的小孩,但是一次意外导致流产。害怕阿伦就此和她一刀两断,阿秀决定不告诉阿伦,继续维持孕妇人设。随着预产期的逼近,阿秀萌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去偷一个孩子来抚养。

2019年12月8日凌晨5点,阿秀偷溜到惠水县涟江医院,在护士休息室偷拿到护士服后,假扮护士进入妇产科病房,趁病房内人员熟睡时,将病房内出生不到24小时的婴儿抱走。


承办法官审理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阿秀被指控拐骗儿童罪,罪名成立。


到案后,阿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故判处被告人,一年十个月。

不过,对于这个审判结果,网友纷纷表示不满意,认为惩罚过轻。

对于此种情形,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我们要清楚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该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量刑时,对于多次拐骗儿童的;对被拐骗儿童有奴役、虐待情节的;对被拐骗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对造成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忧虑成疾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依法从重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具体到本案中,阿秀假扮护士者,是以拐骗儿童罪定罪,因此只能判五年以下。
此外,到案后,阿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所以酌情从轻处罚。
不过,不得不说,这位阿秀是又蠢又坏。希望在这一年十个月的时间里,她能在监狱里好好反省,出来以后重新做人。
人贩子虽不谋财害命,但是却拆散了无数家庭,夺去了人们最珍贵的亲情。金钱没了可以重赚,但家人没了却无可替代。无论是拐卖还是拐骗,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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